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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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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新编
平安生产督查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动态监督管理,加大平安生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工程部执行平安规章制度,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平安生产督查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督办的原那么,通过检查、反响、督办等手段,确保工程平安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以施工、生产为主的各工程部(车间),公司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按照股份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设立平安生产督查组,督查组由至少一名专职平安督查员组成。 第五条平安督查组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平安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的指导。 第六条督查组工作职责 依据上级要求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工程进行平安督查,调查了解工程平安生产情况,敦促工程平安管理人员正确履行平安责任,检查工程部有关平安生产管理资料,检查上级平安会议、平安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检查平安专项技术措施的制订及实施情况。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纠正平安生产违章行为,对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对“三违〞行为提出批评建议。 第七条专职平安督查员 应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根本要求: (一)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平安生产 管理制度。 (三)参加过省(股份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平安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工作认真,廉洁自律,敢于碰硬,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邀请参加专项平安督查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八条督查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为: (一)制定督查方案,统筹安排督查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组工作,及时向督查组传达会议精神、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等。 (三)掌握督查组的主要活动、工作完成情况。 (四)每期督查组结束时,对督查组的督查工作报告、整改通知单等进行备案。 第三章督查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督查组每年初制订平安生产督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个督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开展平安专项督查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督查组开展平安督查应事先拟定督查方案,并通知被督查单位。现场督方案包括督查依据、时间、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组的工作。督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督查单位的人员,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地向督查员做出说明,不得隐瞒、捏造事实。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查阅资 第十二条督查组采取以下工作方式开展督查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查单位有关平安管理情况汇报。 (二)查阅与督查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现场。 (四)个别交流。 (五)要求被督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督查组重点督查的工作: (一)上级和公司平安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平安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平安生产宣传及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平安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的制订、审批、交底及执行情况。 (八)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事故处理结案情况。 (九)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平安管理情况。 (十)分包队伍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督查组力争每年对公司的所有施工工程进行一次平安生产督查,对新开工工程和平安管理薄弱工程应增加督查次数。 第四章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平安生产督查工作坚持监管与效劳相结合的原那么,在敦促工程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为工程标准平安管理、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效劳。 第十六条督查组发现有违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进行详细记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督查人员和被督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整改的,被督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整改的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要求被督查单位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并要求被督查单位书面反响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对督查组提出的重大平安生产问题和建议,工程部 应予高度重视,积极采纳,认真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督查结束后,督查人员应及时编写督查报告。督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平安管理工作概况。 (二)违规事实陈述(包括制度缺失、落实不到位、平安隐患等等)。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督查组应定期参加公司安委会,汇报平安督查工作,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平安督查情况,分析平安形势,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篇:XX省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方法XX省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方法 粤安"2023"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XX县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XX省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方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方法 XX省平安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平安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平安生产检查监督力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平安生产自查自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各级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分类、内容与频次 第三条平安生产督查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三大类。 第四条平安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结合地区和行业平安生产特点、形势、工作部署等因素,可从以下重点内容中选择确定督查检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对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催促检查,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或由各级安委办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对下级政府重点督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情况;对部门重点抽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平安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抽查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生产工作部署、获得平安生产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平安投入、平安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事故预防和值班值守等情况。对有关社会组织重点督查承接政府转移的平安生产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对本地区某个或多个行业领域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的检查,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必要时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可根据平安生产需要直接组织。对下级政府或部门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平安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平安生产督查检查、平安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贯彻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生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和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打非治违、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平安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等情况。 (三)日常检查。日常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条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平安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平安监管职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预案、平安投入、平安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举报投诉核查主要是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等的核查。 第五条平安生产督查检查的频次。 (一)综合督查。根据地区平安生产特点、形势或上级政府工作安排适时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特点适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1次。 (三)日常检查。根据年度检查方案确定的频次和平安生产举报投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应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检查方案,编制检查方案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平安生产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平安监管职责、检查人员数量、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平安生产分类分级情况,明确本单位检查工作日、内容及年度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 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平安生产管理等内容,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的平安生产督查检查,确定不同平安生产级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频次,对平安生产状况评级较好、平安生产标准化 一、二级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平安生产状况评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章 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平安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一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约谈督导、反响意见等方式。 第七条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督查检查。 第八条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点面结合。 (一)综合督查以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为主,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为辅,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平安检查工作是否部署和贯彻落实到位、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及开展情况如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防范事故措施是否落实等。 (二)专项检查要结合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特点,重点对照检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情况,突出治理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强化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 (三)日常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查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台账、文件、资料、记录和证照等,抽查设备、设施、工艺、场所和岗位,注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性强、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部位和场所,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参与平安督查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效劳机构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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