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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光
电站
工程
安全
质量管理
办法
光伏电站工程平安质量管理方法
光伏电站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光伏电站工程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平安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工程。
第三条光伏电站工程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工程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平安监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开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开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根底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开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那么,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工程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方案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根底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开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工程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工程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工程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工程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工程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
工程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工程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那么开展工程电力消纳分析,防止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工程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工程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工程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开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工程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工程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工程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本钱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投资企业,并确定工程的国家补贴额度。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工程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工程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工程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工程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开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工程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工程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效劳、简捷高效的原那么,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工程接网审核和效劳程序。工程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那么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工程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工程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光伏电站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工程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工程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平安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
光伏电站工程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平安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工程运行中出现的平安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平安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根据产业开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标准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工程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工程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标准和标准的重要依据,工程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工程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标准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工程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开展。
第三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工程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平安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工程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工程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工程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工程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工程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工程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工程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工程投资主体、工程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工程用地管理促进我省光
伏产业健康开展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开展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21号),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开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就完善光伏发电工程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开展的重要性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开展方向,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要求重点支持的产业,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潜力巨大。开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破解难题,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开展。
二、完善土地支持措施
光伏发电工程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工程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光伏发电工程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本钱。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强用地引导和监管
各地要根据产业开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防止滥占优质耕地。
各地要催促光伏发电企业按照租赁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用于非农建设。对擅自改变为建设用地的,要予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处理,恢复土地原状。
XX省国土资源厅
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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