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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畜牧局用地管理实施意见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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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畜牧 用地 管理 实施 意见 新编
畜牧局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开展,标准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标准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开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开展对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意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在畜禽养殖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体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业开展和依法用地管地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实到实处。 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一)依据上级畜牧业开展规划和我区畜牧业生产根底、农业资源条件等,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区畜牧局负责编制好全区畜牧业开展规划,明确开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尚未审批的情况下,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保障养殖用地。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那么,禁止占用根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管理程序、权限及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要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建设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所。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施备案管理,由区畜牧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工程建设书面申请,经镇政府同意后,区畜牧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对工程用地的选址、位置、范围、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查,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那么,由区畜牧局办理工程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工程备案。 (三)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持区畜牧局出具的工程备案证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影像等文件资料,到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除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外,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审批权限需依法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征求区林业部门意见。 (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方案指标,从已下达的方案指标中调剂解决,今后在年度方案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那么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镇政府实施的投资工程予以扶持。 (六)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确需建设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七)畜禽养殖工程和用地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确需继续使用土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在用地备案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向区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三)有为其效劳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生产,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处以罚款。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确定后,区畜牧局、区国土资源分局每年年底前对畜禽养殖用地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备案用途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备案证明。 (四)国土资源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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