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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机电部
安全隐患
排查
治理
方案
机电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第一条
根据太煤化东安监字[2023]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机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机电事故排查治理考核方案(试行)。
第二条
本方案根据太原煤气化股份公司东河煤矿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方案(试行)要求,对机电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治理的难易程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五级〞、“四类〞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试行“四定〞、“六落实〞,把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作重心下移,落实班组及个人。
第四条
由矿组织的有关平安生产方面检查出的隐患在进行“四定〞、“六落实〞,并按照以下标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考核:(1)凡存在重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300元。(2)凡存在较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200元。(3)凡存在严重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20230元。(4)凡存在一般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230——50元。
第五条
重复出现的隐患,对照“第四条〞标准加倍处分,导致伤亡或非伤亡事故发生,按照集团公司和矿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条
对查出的隐患在限定期内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应考核标准的2倍进行考核,并上调一级标准进行管理,报矿安监处进行处分。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
1、存在违反XX省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方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的平安隐患;每项处分5000元。
2、存在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平安七条规定的平安隐患;每条处分5000元。
3、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
较大事故隐患
1、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处分2022元。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处分2022元。
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处分2022元。
4、施工检修工程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平安技术措施的;处分3000元。
5、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平安技术措施的;处分2022元。
6、特种设备平安保护装置失效并继续运行的;处分3000元。
7、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处分4000元。
8、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处分3000元。
9、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斜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处分3000元。
2023、两台(含两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处分3000元。
11、主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处分2022元。
12、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处分3000元。
13、工作面排水管路未接到位的;处分2022元。
1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处分202300元。
1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平安运行;处分202300元。
16、锅炉运行无上下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处分202300元。
17、35kv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处分202300元。
18、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处分202300元。
19、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平安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处分202300元。
20、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处分202300元。
21、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性能测定的;处分202300元。
22、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处分202300元。
23、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处分202300元。
24、电气操作未按规定执行电气“两票〞的;处分202300元。
25、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处分202300元。
26、电气设备使用劣质绝缘油或不进行试验而使用的,处分202300元。
27、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平安工具未按电气试验标准进行试验或不合格;处分202300元。
28、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平安运行的;处分202300元。
29、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处分202300元。
30、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缺乏;处分202300元。
31、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处分202300元。
32、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处分2022元。
33、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主要皮带的逆止、跑偏、打滑、急停、堆煤、过载,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破碎机的卡阻堵转保护,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处分202300元。
34、压力容器平安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处分202300元。
35、违章使用报废车辆;处分2022元。
36、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
严重事故隐患
1、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处分202300元。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处分202300元。
3、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处分202300元。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方案随意停电;处分2022元。
5、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处分2022元。
6、电气设备附近2023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处分2022元。
7、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处分2022元。
8、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处分2022元。
9、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处分2022元。
2023、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处分202300元。
11、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平安措施;处分202300元。
12、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处分2022元。
13、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处分202300元。
1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处分202300元。
15、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处分202300元。
16、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处分202300元。
17、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处分202300元。
18、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处分202300元。
19、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处分202300元。
20、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处分202300元。
21、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平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处分202300元。
22、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处分202300元。
23、立井提升井口平安门与信号、阻车器、摇台不闭锁;处分202300元
第十条
一般事故隐患
1、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处分300元。
2、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合格、未贴防爆合格证下井;处分300元。
3、井下检查、检修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翻开电气设备;处分200—500元。
4、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处分200元。
5、检修电气设备使用的平安用具不符合规定;处分300元。
6、设备运转、传动局部无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合格;处分200—500元。
7、无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联系进行起吊作业;处分200—500元。
8、采煤机无闭锁溜子的电气保护装置或闭锁失灵;处分300元。
9、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范围使用;处分500—202300元。
2023、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摘掉离合器,掘进头有人作业;处分500—202300元。
11、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掘进机截割头未落地;处分500元。
12、风电闭锁未按规定做试验;处分300元。
13、掘进机无本机照明也未在作业区前方设防爆照明;处分300元。
14、电气设备的各种接触器接触不正常;处分200—500元。
15、未按规定安装接地极或接地极不合格;处分300元。
16、乳化液自动配液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处分200元。
17、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未翻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处分500—202300元。
18、采煤机未摘掉离合器、切断电源、闭锁溜子在机身上作业;处分500—202300元。
19、主通风机平安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不可靠;处分300元。
20、主通风机风机及主电机轴承超温报警装置失灵;处分300元。
21、主通风机风机轮毂及叶片损坏;处分200元。
22、主通风机运行有异常、响声或振动未及时处理;处分500元。
23、主通风机风机倒机后未按规定进行内部检修;处分300元。
24、空压机平安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可靠;处分300元。
25、空压机各类保护失灵,处分300元。
26、空压机风机运行中出现严重震动和噪音;处分300元。
27、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缺检、漏检、错检情况;处分300元。
28、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超限或锈蚀成麻坑继续使用;处分500元。
29、提升绞车液压系统残压超过规定;处分500元。
30、提升绞车闸瓦间隙调整不当;处分500元。
31、提升绞车天轮衬垫超限;处分500元。
32、提升绞车天轮联结部位出现裂纹;处分500元。
33、提升绞车减速警铃不起作用;处分500元。
34、提升绞车信号声光失灵或失去记忆能力;处分500元。
35、提升绞车提升时未执行监护制度;处分300元。
36、提升绞车平安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整定;处分500元。
37、提升绞车平安回路故障检测显示装置失灵;处分500元。
38、提升绞车活动滚筒闭锁不起作用;处分500元。
39、提升绞车主轴及各种关键销轴、联结装置未进行探伤;处分500元。
40、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机无断带保护或不使用逆止托滚;处分500元。
41、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机胶带内部钢丝绳出现严重断裂、锈蚀、裸露;处分500元。
42、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机各类保护装置失灵;处分300元。
43、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机胶带覆盖胶出现龟裂、脱胶、严重划伤等;处分300元。
44、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机信号、报警系统运行不可靠;处分300元。
45、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处分500元。
46、井下机电工上岗未携带瓦检仪和合格的电工工具及电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