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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工
权益
法律保护
问题
对策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在一个由方案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农业国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中,“农村充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城镇化的开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在目前这种条件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异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开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阔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开展的客观趋势。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开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开展的新XX县区,成为农民工。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存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我县,有大小铁矿202300多家,用工人数几万人,外地的矿工人员约占63%,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出现的工伤事故屡增不减,劳动行政部门也感到工作上的压力十分艰巨。此类事件,在其它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县外来劳动力集中的北部山区,有的农民工2023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由过去的月工资一般600—202300元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有的外地民工工资甚至还被拖欠克扣。202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有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只顾个人利益对民工根本就不进行正规的培训更谈不上持证上岗,另外,有些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舍不得花钱去参加培训,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不配合法人的工作,这是全县民工培训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4、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标准的中小矿山选厂企业中打工的农民工根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2023小时以上。甚至工作时间长达十五六个小时至十七八个小时。
5、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支付每人一年2023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甚至不报。
6、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根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对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有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象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在我县典型案例还真不少,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有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方案经济体制,对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开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开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异待遇,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时机回家务农。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只有通过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看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但是,在当前制度条件下,农民工仍保存了农民身份。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农民的权利义务由其家庭代为行使与履行;而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城镇雇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那么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与履行。随着经济的开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不断扩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渐减弱。同时,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土地的供求状况发生了一定变化,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既不能改变农民身份,又不敢放弃农民身分,但其农民身份的权利义务又无法找到替代者。因此,现行农民工制度造成的极大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不利于农村土地的集中,对农业产业化有极大的阻碍作用;②农民工是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属城镇流动人口,不利于城镇的管理和开展;③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城市政府对他们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对他们给予帮助;同时,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地的农民身份,也对他们苛以各种税费义务,对他们的关心帮助却鞭长莫及。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分使他们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的义务,而他们的权利又难以得到满足。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开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文化素质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根本上仍上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局部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根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根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根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局部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比照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的另一经济方面的原因是法律救济的不经济。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事实上,去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达400多亿元。由此可见,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城镇劳动力需求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就业竞争剧烈,即使是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险的就业岗位仍可招到农民工。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本钱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表达的公平正义原那么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剧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消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开展也必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开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本钱,加强农业。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效劳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方案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本文认为不合理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最大的障碍。我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农业和非农业定式的两大类分类管理。
2、法律保护措施。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的不合理壁垒。同时,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要。笔者试作以下设想:①根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