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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要案查处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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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大要案 查处 存在 问题 有关 建议 新编
大要案查处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非常荣幸我能够参加这次座谈会,感谢市局给我这一次展现自我的时机;同时我要感谢黄局长在百忙之中抽时间来听听基层干部的声音。接下来,根据我在实际工作及工作之余的一些想法向黄局长做一汇报:我汇报的主题是 大要案难于查处的原因分析及其建议 刘晓庆税案、毛阿敏税案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并不代表民众不再关心税收问题,因为西方谚语说得好“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防止的:死亡和纳税〞;也并不意味着税收领域歌舞升平、一切安宁,去年的黄光裕落马就有税收问题。我这里要澄清的是,一方面,对于大要案民众是感兴趣的;另一方面,大要案的查处是有潜力可挖的。我还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大要案,其构成要件与有关规定不太一样,我是指查处税款数额巨大、作案手法比较特殊、调查取证手段多样、证据链比较完整、在辖区内甚至是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总之,要从地域的广度及查处质量的深度有一定说服力的案件。 一、办大要案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上级有要求。几乎每年的省、市乃至全国稽查工作会议,领导都要重点强调着力查办好大要案,并且,早在2022年,总局和省局都出台了大要案报告制度,可见,查办大要案一直都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因为,查办大要案是对广阔税法忠实遵从者的公平,对税收违法者的惩戒,能够对广阔民众就普遍关心的税收问题作出一个交代,同时,通过大要案的查处和有效 宣传也能对试图违法或已经在违法边缘的纳税人产生威慑作用。 第二、群众有期待。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中央政府已采取一系列的调控措施,出台物业税、房产税的呼声此涨彼伏,有些地方已陆续出台一些措施,但由于政策设计与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对于棘手问题的处理难于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老百姓似乎又想到应该借助税务“铁军〞的力量对暴利行业进行整顿,于是乎,加大税务查处力度来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势必成为必然选择。 第三、办好大要案是实现“打造地税铁军〞的有效途径。我一直怀着崇拜的心情来仰视“铁军〞二字,主要是自己有差距。我的理解是,“铁军〞以严明的政治纪律、熟练的办案手段、精准的税收政策理解力、高效的执行力出征,所到之处,所向披靡,一切涉税违法行为闻风丧胆。 对于当前整体的税法遵从度,我个人的理解是大局部纳税人是依法进行申报的,当然也有少局部人打起了税收的主意,想少缴税款甚至是偷、逃、骗、抗税。我们知道,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大要案主要就是从以上四种行为中产生的,我们的目标就是要严厉打击这几种行为,以实现社会公平,以期获得广阔纳税人、社会群众、上级领导及其有关部门对我们的认可 第四、查处大要案是办案人员实现人生价值的集中表达。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理想与抱负,有的人把“居庙堂之高那么忧其 民,处江湖之远那么忧其君〞作为自己的人生梦想,有的人把“达那么周济天下,穷那么独善其身〞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有的人把“效劳他人、奉献社会〞作为自已的人生信条,我想,不管有这样那样的追求,时下,“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不应成为一句台面话,而应成为每一个办案人员的座右铭,办案人员的天职就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应该通过扎实的业务功底、敏感的办案嗅觉、过得硬的职业操守来处理每一起案件,以期案件能够经得起他人与历史的检验而成为“铁案〞,试想,如果我们办的案件漏洞百出,他人会怎样看。如果我们的案件都是“铁案〞,“铁军〞能不炼成吗。社会威性能不出来吗。大要案能不出来吗。个人前程会暗淡吗。 二、出不了大要案的原因分析 (一)人的因素 首先,人的责任心。国家赋予行政单位(包括税务部门)一定的职权,每个职权具体都要落实到工作人员手中,相应地也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忠实履行职责,办案人员的职责除了守住廉政底线之外,还有发现被查单位少缴、漏缴、有意偷逃税的义务。当然,不是每一户被查单位都存在税收违法问题,但是责任心不强者,即使是问题摆在眼前也不一定能够发现,因为,他对工作的态度就是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到头来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人生也不会有任何作为。 其次,人的知识储藏。一个经典税案的成功查处与办案者 的综合知识储藏有密切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渐趋形成,以及信息科技的飞速开展,新的经济形式、新的经营方式、新的生产模式、新的从业手段层出不穷,税收违法手段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涉税案件屡屡发生。在对大要案的查处过程中,没有全球视野、综合知识储藏,就难于迅速对各种新的名词、新的问题作出理解、判断,是难于办好大要案的。 再次,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我国幅员辽阔、地域经济开展不平衡、差异巨大,但各个地方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税法,税制难免有一些不完善地方。由于税制的不完善,征纳双方必然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理解、甚至是相反的理解,焦点就是征与不征。从查案实践来看,基于对税收政策不同的理解,有时与被查单位的辩论可谓是唇枪舌剑。假设没有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作保证,没有哪一个办案人员会在查案前做大量的调查工作,查案中做繁杂的取证工作、辩论工作,运用多种取证手段使证据链完整,查案后做“折面子〞的税收政策请示工作。 最后,查账技术有待提高。纵观几年来,全市典型案例及大要案查处情况,我的感觉是,大型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做假帐可能性不大,但对税法的理解有偏差,而民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常有隐匿局部收入、随意开支各项费用的行为发生,我们的整体查账水平不高,具体表现在:查补和处分税款不大,过百万的案件少;调查取证手段单一化,没有充分使用法律赋予 我们的权力进行外围取证;证据比较单一,大都集中在账面;同时,由于查账软件的开发运用力度不大使得企业隐匿收入游刃有余,再加上调查不够深入,对做假账企业账外收入核查不死,对作案手法的分析也显得比较浅薄。 一方面, 特别是202223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总局稽查局为了支持企业开展,但又不降低查补收入目标,对各地下了税收任务,于是,就开展了几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自查工作,确实带来了稽查收入任务的上升,全年下来,自查收入占全部查补收入过大,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办案人员在收入任务完成很好的情况下没有下户检查而荒废了业务,全年拿得出来典型案例、大要案例少之有少。 二、体制因素 (一)选案水平落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该规程鉴于我国当前信息化运用的实际状况,没有对计算机选案作出硬性规定,使得手工选案还是当前各级稽查部门选案的主流,而手工选案有其天然的缺点,如对数据分析的局限性、数据判断的主观性等,于是,作为办大要案的第一步根底工作就做得不扎实,其出现不了大要案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参照信息化运用程度较高的兴旺国家,其选案是根据纳税人申报数据由计算机实现数据比对、完成分析过程,直接生成拟查名单。这样既防止了人为因素,又提高了准确性。 (二)年龄结构不合理。一方面是总体年龄趋于“老龄化〞。80%以上的人集中在36-50岁。对这局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面临更多压力和困难,不利于保持均衡的人员新陈代谢。另一方面是中层骨干及局领导平均年龄超过45岁,后备力量准备缺乏,堪挑大梁的人才青黄不接。 地税系统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属于公务员序列,其对人员的进出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制约了年青人员进入我局工作。由于地税系统人员准入机制的原因,导致人员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使得整个团队缺乏朝气。我个人认为,当前对大要案的查处需要办案人员拥有“舍我其谁,敢立潮头〞的勇气与魄力,而年青人有朝气,更具备这方面的优势。 理想的状态应是老中青合理搭配,年纪大的以自己的风范影响年纪轻的,年纪轻的以自己的创新精神鼓励团队,年纪适中的以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在团队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三)经费体制有瑕疵。当前,市局稽查经费来源有两种渠道:一是每年市局拨付的人均7万元的人头办公经费;二是从市财政提取的稽查查补收入提成。现行的稽查查补收入分成体制规定,稽查局从归属于区财政的税收分成中提取稽查办案经费,市财政将原本归属于县(区)的税收分成局部进行上划。因该经费 提取方式影响到县(区)政府的财力XX县区(区)地税局的经费,造成了稽查局XX县区(区)局之间的矛盾和工作抵触。在这种经费体制下,办了几千万元或是几百万元的税收大要案必然引起当地政府和属地局的恼怒,我想,不管是办案人员或是管理者如果有选择谁也不愿意办大要案。 (四)业务沟通机制繁琐、滞后。税务稽查系统不掌管税收政策业务,但客观环境却又要求对其有精准的理解与执行,而我国税制从设计、解释、运用与执行都极其复杂,所以,必然要求稽查与业务部门有紧密的磋商沟通机制。现行体制是,碰到业务疑难问题时,先打报告、盖上红印章待一步一步请示再说,没有一个快速、简易地反映、沟通管道,增加了业务探讨难度,此时,假设碰上“开小差〞、“不留神〞等毛病,税款势必溜之大吉,“颗粒归仓〞难于实现,就更别提办出大要案了。 三、环境因素 (一)非理性地避税、税收筹划为检查设臵了障碍,增加了查办大要案难度。 税收无偿性的特征决定了缴纳税款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工程,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条件下,税收负担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呈相互消长关系。税收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鼓励合理、合法的避税、税收筹划。因为,一方面,纳税人依据现行政策提前作出税收安排或发现了税收政策漏洞而采取的节税手段是合理的、合法的,有利于提高纳税意 识和税法遵从度;另一方面,纳税人理性的避税、税收筹划也为制度设计、税制改进提供了思路,有利于完善税制建设。 从税收检查的实践来看,确有大量企业通过有效地避税、税收筹划增强了纳税意识、减少了税收支出。但也有少量企业借着这一幌子,拿着过时的税收政策说,“我确实是按照你们的税收政策来申报纳税,我很无辜,要缴纳滞纳金和进行处分令人很难接受〞;有的甚至说,“我们公司的财务报告是经过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某某公司审计的,有问题可以同它沟通,但是我是沟通不了的,因为我不会英文〞。我想,如果能找出相关政策依据进行避税、税收筹划,虽然政策是过时的,这种行为可让人同情而不能饶让;但是,借着“大牌〞,人为设臵检查障碍的这种行为,那么不能让人理解和宽恕。以上两种典型的非理性地避税、税收筹划为大要案的查处进程设臵了障碍,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二)对各项“中心活动〞及纳税效劳的片面理解弱化了办案执法的力度,影响了查办大要案进程。行政执法单位通过近几年的行风政风评议等“中心活动〞,确实改进了行业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加强了效劳意识,整体形象受到广阔民从的好评。但是,也出现了片面地注重优化效劳而弱化了执法的刚性。一些办案执法单位担忧对测评监督点的检查,而受到低分评价干脆就放弃检查,哪怕是专案也只有先放放再说;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效劳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为防止受到纳税人投诉,当纳税人有不符合 办税手续、申报不实等行为时,不敢坚持原那么,处分不力,放弃了严格执法,无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刚性,影响了查办大要案进程。 (三)受“枪打出头鸟〞的传统思想影响,大要案的舆论宣传未到位。我们的办案人员总是在想,能够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查办任务就算万事大吉了,至于案件之外的事诸如对外宣传还是不管为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得节外生枝,麻烦上身。其实,我个人认为,对外宣传确实是一柄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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