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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绿色
建筑
促进
法则
范文
XX市绿色建筑促进方法5那么范文
XX市绿色建筑促进方法
(草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绿色建筑开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XX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开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开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绿色建筑开展重大问题,并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开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市开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城管、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绿色建筑管理工作。
各区(含XX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市、区权限划分,负责各辖区内绿色建筑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开展重点领域】
以下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按有关协议或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示范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旅游建筑;
(五)所有新XX县区更新建筑。
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技术产品研发推广】
鼓励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绿色建筑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培训。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对通过认证的绿色建材,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绿色建材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推荐目录。
第六条【标准体系】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发布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项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应当制订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的工程造价增量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应当制定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标准。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绿色物业管理及绿色建筑相关行业效劳收费标准。
第七条【系列评价认证制度】
实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装修和绿色物业管理认证制度。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和绿色物业管理认证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评价认证。
第二章建设监管
第八条【项目立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
开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当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专篇中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论证,不具备可行性的,不得立项。
第九条【土地出让】
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功能设立相对应的单位土地能耗、水耗指标,并将绿色建筑等级、可再生能源应用量、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绿色建筑指标列为土地出让的根本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条【绿色建筑设计】
建设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级别和采用的主要技术。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还应将绿色建筑指标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明确的绿色建筑符合性结论。
第十一条【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用电标准上限,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用地用电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方案设计文件时,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单位编制的绿色施工方案时,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绿色施工】
绿色建筑应当采用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监理方案,并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同时提交绿色建筑相关资料。对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建设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通过专项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出具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出具不合格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绿色装修】
新建保障性住房、全装修商品房及公共建筑装修应当进行室内污染物预评价,采用经污染物标识认证的绿色装修材料。
新建保障性住房、全装修商品房及公共建筑装修完成后,应当进行室内污染物检测,并到达合格要求。
第三章关键技术
第十七条【绿色建筑关键技术】
鼓励采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与回用、余热回收等绿色技术,选用外乡植物、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第十八条【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在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光伏系统,但由于建筑功能需要必须留置空间的除外。公共区域用电应当优先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鼓励在建筑立面和既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光伏系统。
第十九条【节材和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应当使用绿色建材。根底砌筑层、根底垫层、围墙、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工程部位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
第二十条【节水和水资源利用】
绿色建筑应中选用节水型器具,应当统筹考虑、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尽可能地利用非传统水源。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但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同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节地和室外环境】
鼓励在建筑立面、地下和上部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效劳功能,拓展城市绿化空间。
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增加城市开放空间,优化楼房结构,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二十二条【室内环境】
绿色建筑的所有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声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绿色建筑设计完成后,应当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价。绿色建筑竣工后,应当对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智慧建筑和智慧小区】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bim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建造过程可追溯信息化记录等。鼓励将绿色建筑建成智慧建筑和智慧小区。
第四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四条【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升建筑节能意识、标准建筑用能行为。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能耗监测】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能耗数据中心。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建筑的所有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方案地安装和维护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能耗数据中心。
第二十六条【绿色物业管理】
实行绿色物业管理制度。绿色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用能系统的高效运行管理;
(二)节水管理;
(三)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管理;
(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五)立体绿化维护;
(六)立体绿化维护和建筑用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绿色运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并标准绿色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建筑特点和绿色物业管理相关标准编制绿色物业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能耗定额】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建筑物能耗定额标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建筑物能耗超定额加价制度。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推出居民梯级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市开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与方案,并将其纳入年度投资方案,对高耗能建筑实行强制性节能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建筑物实施节能改造时同时进行绿色建筑改造。
第三十条【社区室外环境改善】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居住小区绿色改造标准,并有方案地开展既有居住小区室外环境绿色改造,提升居住小区的室外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交通流线、植被绿化、给排水管网、休闲场所等环境质量与配套能力。
第三十一条【绿色家电更换】
实行更换高能效设备补贴制度。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家用电器设备,实行财政补贴更换机制,具体方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评估与认证
第三十二条【绿色建材认证】
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材料污染物散发、节能材料(产品)、节水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材料进行认证标识。具体认证标识方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绿色产品推荐目录】
建立绿色产品推荐目录制度。市建设主管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技术评估、专家会议评审的根底上,向社会公布绿色产品推荐目录,并定期对产品目录进行更新。
第三十四条【建筑能效测评】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是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绿色建筑性能测评】
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认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