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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重点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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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2023 XX 电力 中长期 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 重点 新编
XX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那么征求意见稿重点 XX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那么 (试点交易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开展,标准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23)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901号)、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23)2150号)、XX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那么(苏监能市场(2023)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XX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那么(苏监能市场(2023)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平安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分布式发电工程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分布式发电工程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交易范围原那么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那么,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规那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1.卖方:分布式发电工程; 2.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参加交易的分布式发电工程、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符合国家与我省有关准入条件,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为根本单位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办理数字平安证书,方可参与市场交易。内部核算的发电工程、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交易。第十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工程,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二)单体工程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2023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第十一条参与交易的用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实行差异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用户不得参与; (二)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三)符合电网接入标准,满足电网平安技术要求; (四)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五)在电网结算方面未有不良记录,用电量较大且负荷稳定。 第十二条分布式发电工程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发电,按规那么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效劳和电网接入效劳;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效劳等相关信息; (五)应采取手段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如安装储能设施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那么参与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效劳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效劳和电网接入效劳,按规定支付购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自主交易,自主决定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效劳等相关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平安稳定运行; (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效劳和电网接入效劳; (三)负责核定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及的电压等级及电量消纳范围,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效劳; (五)按规定收取过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七)负责资金结算;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交易,负责市(县)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交易实施细那么,负责交易、结算、信息发布以及市场效劳等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工作;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对交易电量进行统计和提供结算依据; (五)监测和分析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情况,不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六)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平安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平安; (三)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十七条我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目前主要按照年度为周期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分布式发电工程与就近的电力用户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平安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达成交易。 后期将根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挂牌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八条根据江苏实际情况,每年11月初由试点区域内的各分布式发电工程和就近的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试点区域分别组织开展年度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经平安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2月底前将交易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交易电价为分布式发电工程、电力用户计量点电量的平段结算电度电价。发电工程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电力用户的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过网费、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过网费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当分布式发电工程总装机容量小于等于供电范围上年度平均用电负荷时,过网费执行本级电压等级内的过网费标准,超过时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过网费标准(即扣减局部为比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更高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各分布式发电工程的电力消纳范围由所在市(县)级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核定,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和目录平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如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调峰效劳费用(通过直接购置或者辅助效劳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为标准电力用户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的管理,省物价局可根据损益情况统筹考虑峰谷电价的调整。 电力用户当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里的峰平谷电量按照对应分布式发电工程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峰平谷电量比例确定。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应根据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承担输电效劳的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期限、交易电量、分月方案、结算方式、结算电价、“过网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输电三方一致同意的根底上,允许在月末前5个工作日前修改当月月的合同分月方案,修改后的分月方案需要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平安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平安校核后,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分布式发电工程,假设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合同相关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后,可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第六章电费结算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自然月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那么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月度结算原那么上按照分月方案电量执行。当分布式发电工程当月上网电量或用户实际用电量达不到月度方案安排时,按照实际电量结算。当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分月约定电量的97%时,区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合同约定值的97%下限之间差值,计为违约电量。 违约责任方按照违约电量以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2023%向交易另一方支付违约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分布式发电工程当月上网电量低于月度方案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时,按照合同签订次序依次结算。 第三十一条分布式发电工程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化交易实际结算电量局部,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第三十二条用户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结算,剩下的用电量按照原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包括偏差考核。 第三十三条如果用户为参加江苏电力市场的一类用户,那么用户自主承担电力市场交易的月度偏差考核风险。 如果用户为参加江苏电力市场的二类用户,那么用户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应得到其签约售电公司的同意,并约定好该用户电力市场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处理方式。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本规那么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开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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