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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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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立即 开展 煤矿安全 生产 大检查 排查 整治 专项 行动 实施方案
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平安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市、县有关平安生产会议精神,进一步压实平安生产责任,强化煤矿平安监管,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推进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和灾害治理,切实提升煤矿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全镇地方煤矿平安生产。按照XX县区煤炭工业局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平安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富煤字(2023)23号)文件要求,经分局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平安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平安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XX省“3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湖南常长高速“3·22〞重大客车起火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平安生产的严峻形势,把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堵塞平安监管漏洞,强化平安生产措施。通过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重大平安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密防控重大风险,建立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数据库,推进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管理程序化、精细化、常态化建设,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全镇煤矿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 安排 2023年4月份至6月底,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整改阶段(4月上旬至4月底)。分局平安监管人员、各煤矿企业要及时传达国家、省、市、县有关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有关煤矿平安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专项行开工作方案,催促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检查中对发现的每一项平安隐患,都要催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整改到位;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平安隐患并正在整改的不予处分。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平安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部署,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每旬一次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抓好整改,并将自查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份)。分局平安监管人员要针对上一阶段检查排查发现的隐患集中开展整治;对灾害严重、技术管理薄弱、平安保障能力差等煤矿开展“回头看〞;对同一地点同一隐患长期存在改或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停产(建)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和以掘代采、非正规开采和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落实“四个一律〞措施,依法依规重点整治。检查中对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消除的隐患和重大平安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时限,催促煤矿按时整改到位。 (三)复查验收阶段(6月份)。分局配合县局检查组对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阶段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要逐矿逐项逐条对照执法文书进行检查验收,整改达标一项、验收销号一项。同时,突出现场管理薄弱、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平安投入跟不上等重点煤矿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煤矿凑合生产、带病运行。 三、检查范围 全镇正常生产、建设矿井、批准维修整改和停产(建)矿井。 四、检查重点内容 (一)查软件方面。重点开展“五查五看〞,即。查思想。看平安监管人员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是否树牢,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看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守法意识是否提高,是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查本领。看平安监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职能力。看企业平安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岗位资质,是否持证上岗;查纪律。看平安监管人员是否严守工作纪律,落实上级各项要求。看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做到令行禁止;査机构。看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类平安管理机构,人员是否配备到位。查作风。看平安监管人员是否存在“推、滑、庸、懒、散〞等现象,不作为、乱作为。看煤矿企业平安管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二)查煤炭行业“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落实情况。查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本企业的“扫黑除恶〞工作方案;是否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扫黑除恶〞工作;是否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开工作进行安排布置;是否开展了宣传贯彻,让全员知晓、全员参与;是否设立举报 、信箱等;是否认真开展线索摸排,并建立台账并按时上报。 (三)查煤矿开拓布置情况。煤矿井下采据作业点是否经煤炭分局审批备案,严格按备案的采掘方案进行开采;矿井设计、釆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平安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细那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平安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平安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釆、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釆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据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釆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平安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和工艺。 (四)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查煤矿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每一个采区是否布置有专用回风巷和专用回风上山,主要巷道是否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采区变电所是否采用独立通风;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釆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2.查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根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平安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编制月度、季度、年度抽釆方案,是否严格执行“两把锁〞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远距离放炮措施;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釆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方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采掘作业是否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平安防护措施。 3查煤矿平安生产信息化平台是否正常运行。查煤矿信息化平台是否按照要求建设;煤矿端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数据上传是否正常。传感器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平安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各煤炭分局、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履职是否到位,系统运行是否稳定、数据上传是否正常,瓦斯超限报警原因是否查清,处理措施是否具体,记录是否标准。 4查煤矿防灭火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开采煤层是否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向监管部门备案;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髙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措施;井上下消防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5查矿井煤尘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检测情况;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备案;具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安设隔爆设施情况;隔爆设施检查记录情况。 (五)查矿井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成立防治水机构、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根底台账;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釆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掘进工作面是否落实“有掘必探〞和“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违规开釆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六)查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矿井电源、变配电设施、供电线路和电缆是否符合要求,供、配、用电设备之间匹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工作;平安保护是否齐全、可靠;矿用电缆是否具有平安标志、符合阻燃要求;是否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井下变配电硐室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查煤矿提升运输管理。查矿井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八)查煤矿自查自改开展情况。查煤矿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工作,采取井上和井下、资料和现场、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全面深入排查、对照标准逐条落实;是否对自检自改和平安大检查期间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针对各级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建立台账,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逐条组织整改落实。 (九)查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情况。查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查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查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工程建矿井生产、建设区域是否分开,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超工期建设的行为;查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平安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有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性排水系统。 (十)查维修整改和停产矿井平安监管情况。查维修整改矿井的维修整改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是否经分局审批备案,是否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维修顺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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