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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地震
灾害
保险制度
研究
我国地震灾害保险制度研究
。地震保险在国外多震国家是地震灾害补偿的主要手段。我国是地震高发区,应谊加速构建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在地震保险制度安排上,政府应该发挥主导和统筹的作用。地震保险的经营主体要高度重视自身的风险控制,积极利用各种工具实现风险的再转移和再分散。
关键词:地震保险;危险单位;再保险;风险转移
中圈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306-169x(2023)06—0040—03
一、地震风险与损失补偿
我国是世界上多地震的围家。也是蒙受地震灾害最为深重的国家之一。自公元前1831年我国有地震的历史记录以来,至今共记录到6级以上(含6级)强震800屡次。遍布于除浙江、贵州以外的所有省份。就浙江、贵州两省而言,也都发生过5—6级地震。我国大陆约占全球陆地面积的1/4。但20世纪有1/3的陆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在我剧。死亡人数约60万,占全世界同期因地震死亡人数的一半左右。另据资料显示,我国有60%的国土处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地区,其中地震烈度为Ⅶ度和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区约占全国面积的40%。就城市来看,60%的5o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位于Ⅶ度和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地区。表一是根据现有资料整理的1990~2022年我国大陆地震及其成灾事件统计。
地震可以形成众多直接和次生灾害,严重的破坏性地震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的甚至是消灭性的。目前我国地震灾害的损失补偿主要依靠政府救济和民间捐助,补偿程度极为有限。主要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一般公众和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在国外,较多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新西兰等)通过建立国家地震灾害保险方案,作为地震损失主要的经济补偿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在我国,虽然1998年3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但一直没能建立起国家统筹的地震保险方案。
二、我国地震灾害保险开展现状
由于地震事件的大灾难、大范围、小概率特征,地震灾害保险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国内保险业对地震责任的承保,在风险认识上有一个前进的过程。在1996年7月以前,由于缺乏对地震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我国保险业一直将地震责任包括在企财险的保险责任之内,而且在费率中也没有单独考虑地震责任的风险因素。由于逐渐意识到地震损失的突发性、破坏性和保险赔付的潜在压力,当时负有保险监管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下文规定,自1996年7月起。将地震责任从企财险的保险责任中剔除。应该说,在我国保险业开展初期,由于地震风险对保险业的巨大偿付压力,在缺乏科学的精算依据,地震巨灾可能带来的损失无法控制等状况下。停止地震风险的承保是正确的。但这种对市场供给的强制性抑止无疑不符合市场化原那么,也不利于国内地震损失分散和补偿机制的探索和建立。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开展,风险转移者对购置地震保险业务的要求与日俱增,迫于形势和市场需求,近几年来政策有所松动,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承保地震责任,但禁止零保费承保。
日前保险市场承保地震责任的根本情况是。一方面,随着保险业风险防范意识逐渐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持谨慎承保态度;建筑工程险包含地震责任,企业财产险需要另行特约承保,而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等险种那么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在承保实务中,根本上也采取了限制保险金额、设置绝对免赔率、高比例分保等控制地震赔付风险的措施。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快速增加,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多少显得苍白。加之国内保险业没有独立的地震保险产品和费率,地震保险以扩展责任或附加险的面目出现,更使地震承保风险的控制措施流于形式。在一些业务的争夺上,保险公司往往投客户所好,以免费赠送地震保险责任为优惠条件,使实际净费率不升反降。
以上情况说明,国内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还缺少成熟认识,对地震风险的保险处理显得经验缺乏和随意性大,多数地震责任的承保公司对地震风险抱有侥幸心理,在实务操作中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要么控得过死,要么放得过松。而地震保险责任的承保率也不高,并且主要集中在建/安工险(约占总地震风险保额的50-60%)。地震保险对震害险的分散和补偿作用极为有限。以上二现象从根源来看,是因为我国对地震保险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和风险管理措施,没有建立国家统筹的地震保险方案;地震保险作为一项巨灾补偿机制或者说资源,在管理和安排上显得过于零乱和分散,不能有效起到震害补偿和经济保护网的作用。
三、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加速建立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提高地震平安意识和灾害补偿的能力。
相比其他损失补偿机制来看,地震保险制度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在地震灾害发生前广泛发动和集结社会成员的资金,形成地震损失补偿基金。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灾后的经济补偿能力,改变灾害发生后只能向政府等、靠、要的现状,有利于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且地震保险制度的保费缴纳义务使人们置身于地震灾害防范制度内,能够有效增强地震平安和防灾防损意识,有效落实国家有关抗震设防要求。
2.降低国家财政负担。
目前政府救济是我国地震灾害发生后最主要的经济补偿手段,灾害补偿款往往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通过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在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形成地震险的分担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国家财政的负担,也符合社会公平原那么。
3.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需要。
目前保险业对地震赔付可能诱发的系统性风险缺少足够的认识。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地震频发,造成丁大量物质损失和人员伤亡,但由于灾区主要集中在保险覆盖牢低的西部遥远地区,因而地震损失对保险业的实际影响并大,保险公司对地震巨灾的风险暴露也不突出。但是需要意识到:
第一,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兴旺地区,随着城市密集度的提高,危险单位越来越大,地震风险将过于集中。因此地震风险可能对保险业造成的破坏性冲击的强度也越来越大;第二,我圆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开展使西部遥远域的实投资和根底没施建设快速开展,存在较大的地震保险需求,保险业将不能再置身于地震灾害之外;第三,随着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和开放步伐加快,客户对开展地震保险业务的要求与日俱增,特别是一些涉及两国政府协议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地震保险经常作为工程的必备条件之一。以上这些客观现实都将使我国保险业必须直面地震保险的研究和开展,以及自身承保风险的控制问题。在国内因地震等巨灾损失导致偿付能力缺乏是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是地震险的高发区,而且国内财产保险业整体资本金偏低,认识地震赔付责任对我国保险的影响并尽早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有利因素。
1.政府部门对地震灾害的高度重视。
在l998年防震减灾法和2022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5~1.1图公布实施后,我国各省区的防震防损意识明显增强,地震平安性评价工作得到重视,在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上的抗震设防能力和水平均有了大幅度提高。据悉,在国家公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后,福建等较多省份还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对本省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响谱特征周期进行了划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省区划图,精度到乡(镇)。这一系列举措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地震保险方案的建立本钱。
2.技术上的可行条件。
(1)地震在时间和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给地震保险方案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在对风险会聚进行统筹管理的条件下,保费可以实现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互补贴。我地域辽阔,一次震害事件所致危险单位的相对有限性使风险的空间分散成为可能;而地震活动过程中活动期和平静期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现象说明地震损失在时间进行分摊也是可以实现的。
(2)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地震活动监测数据。我国以1966年邢台地震为起点,不间断地加大监测、预报地震和地震科研的力度,积累了大量连续、可靠及完整的观测资料。为地震保险方案的建立提供了科学数据根底。
(3)保险业对地震风险承保已经积累一定经验。例如人保公司利用air中国地震模型完成了对中国的详细地震风险分析评估,其中包括了家财险、企财险以及建/安工程险等。
3.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
地震灾害的破坏性使得国民经济建设对地震保险的需求逐步提高。利用保险工具转移风险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和经济实体的首选方式。我国普通居民虽然在巨灾损失的补偿安排上习惯于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救济与援助,不愿意自己购置保险。但随着加强地震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并且在地震保险制度建立后逐步削弱政府财政救灾的投入,可以实现从“依靠政府救灾〞向“以购置保险为主〞的地震损失补偿机制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地震保险的需求也必然大幅增加。
(三)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着眼点。
1.政府支持和地震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
地震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丁单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将无力承担,按照目前国内产险公司的资本金总量。一次灾害性大地震的损失金额就有可能使保险业陷于偿付危机。如果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参与建立国家地震保险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必须要率先解决好地震风险的分担机制和政府支持政策。政府对地震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1)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
业务实行税费减免政策,以提高地震保险的供给;(2)国家对保险公司地震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投资收益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优惠;(3)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制定地震保险基准费率并由财政承担“最终保险人〞责任;(4)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支持手段,加大地震保险方案的实施力度和提高参保面,逐步提高保险机制在震害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家政策支持的根底上,保险公司发挥风险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优势,提供地震保险产品。
2.建立多层次的地震风险准备金。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有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ibnr准备金等,并没有要求提取应付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的巨灾责任准备金。鉴于我国保险业已经以责任扩展或附加险形式承保地震风险,而且社会对地震保险的需求也较大,因而从现在起就有必要单独提取地震保险责任准备金(国家应在财务制度和政策上对保险公司的地震责任准备金予以确认)。在国家地震保险制度建成后,除了保险公司提取的地震保险责任准备金外,接受地震分保的再保险公司将提取地震再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国家相关部门还应建立地震巨灾的统筹后备基金,从而形成三层保障的地震损失补偿体系。
3.做好地震保险区划。
相同震级的地震在经济兴旺地区、次兴旺地区和不兴旺地区所产生的灾害后果有很大差异,相同经济水平的城市如果处于同一地震的不同烈度区。灾害损失程度也有很大差异。所以以国家公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技术资料为根底进行地震保险区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地震保险区划是反映各地地震风险差异和制定合理保险费率的根底。地震灾害空间分布极不均匀,而不同地区的震灾程度和经济开展水平又有很大差异,因而采用同样的地震保险费率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也不利于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积极性。所以在建立国家地震保险制度之前,必须要首先做好地震保险区划,针对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制定不同的承保管理政策。
4.风险再分散机制的有效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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