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扫黑
专项
斗争
工作制度
扫黑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XX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结合试验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有关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作战,实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一〕由试验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辖区派出所、综治办负责具体业务,并与有关部门、站所进行联系,相关社区、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二〕主要工作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 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对在侦办过程中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进行讨论研究;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每半月召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综治中心和成员单位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协调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况,相关社区、部门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第二章 领责挂点推进制度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试验区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各职能部门从2023年1月起到2023年12月,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当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全面排查掌握本系统、本行业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并全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彻底扫除。
第三条城建环保局:要重点摸排在工程建设等过程中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地、村民小组强行供给砂石,建材强装强卸,挑衅滋事、威胁商户、业主的“砂霸〞、“乡霸〞等黑恶势力,打击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违法行为;重点摸排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雇佣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煽动闹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随意殴打群众及闹事的黑恶势力。
第四条拆迁办:要重点摸排在拆迁过程中挑衅滋事、威胁商户、闹事的黑恶势力;
第五条 经济开展局:要重点摸排在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黑恶势力及暴力传销。
第六条 安办:要重点摸排在客运、货运、厂库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黑恶势力;寄生在车站宾馆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在交通工程建设中强揽工程强行供给砂石、建材、强装强卸的黑恶势力。
第七条综治信访维稳办:要重点摸排挑头闹访,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阵型〞“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谋取不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第八条 社会开展局:要重点摸排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重点摸排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职业医闹〞等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重点摸排在林业资源管理领域,雇佣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煽动闹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随意殴打群众及闹事的黑恶势力。
第九条 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要重点摸排在水利资源管理领域,雇佣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煽动闹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用、滥开滥采随意殴打群众及闹事的黑恶势力。
第十条 其他综治成员部门、责任单位结合联系社区等工作督导相关社区扫黑除恶工作。
第三章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线索收集。试验区扫黑除恶办、辖区派出所、各社区应当全面收集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走访调研,群众通过 、信函网络举报、媒体报道、曝光;犯罪嫌疑人自首;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相关单位或部门执法执纪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第十二条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各社区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逐一填写呈阅单,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次日内转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要指定一名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第十三条 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各社区、各部门每周五向试验区扫黑办报送涉黑涉恶线索、“保护伞〞及工作台账,再由试验区扫黑办报送区扫黑办,并注明处置进展。
第十四条线索反响。受理上级问题线索的协助核查办理的社区,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线索移送单位,因案件重大,复杂不能按时书面上报的,应经本社区领导批准,书面报请延长上报时间,每周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
第十五条线索交流。试验区扫黑办将建立由纪工委、党群部、辖区派出所、综合执法巡查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业务例会制度,每周定期集中交流疑难案件线索,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线索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他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丧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机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传阅和传达,未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机密文件。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保管,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第十九条情报信息保密。检举、揭发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或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未公布的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区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机关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信访举报材料,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