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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解读P2P管理暂行办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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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解读 P2P 管理 暂行办法 要点
解读P2P管理暂行方法要点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开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开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效劳的开展趋势。下文是P2P管理暂行方法解读,欢迎阅读! 解读P2P管理暂行方法:需要注意的十个要点  1.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那么;备案管理;业务规那么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那么。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方法的正式公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本方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效劳为: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效劳。请注意,去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成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这就为本方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企业间借贷〞有个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为业〞,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使偶发性的,但不能是长期以往以借贷为主营业务,否那么,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现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架构将不稳定。而网贷P2P只是一个居间人,不能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去,从“应然〞角度讲,不应当出现上述合同瑕疵问题,但“实然〞角度看,有些P2P的关联公司就是债权转让的第一手,其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后手。   3.余额上限。方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本钱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   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效劳。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那么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5.网贷机构义务。与普通居间人相较,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融资咨询等;借贷双方真实性和工程真实性、合法性;反欺诈;投资人教育;报送债权债务信息;不得卖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配合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信息平安;银监会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6.禁止行为。网贷机构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资金池、自担和保本保息、线下推介、发放贷款、期限错配、出售理财产品、ABS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商誉;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其他。主要看点是债权转让被限制,将多种债权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来,信托和基金份额打散等方式转让债权也被叫停。高风险融资主要是指: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规整改中,应当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需要请借款人特别声明。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方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   9.信息披露。对于经营机构本身,即P2P平台自身而言,信披内容较为统一;但是对于融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网贷商业模式下,信披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个人消费、房贷车贷、学费贷、供应链金融,各家情况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将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节和行业标准。   10.重大风险信息报送。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网贷机构发生重大事件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经营风险;自身及董监高重大违规违法;因欺诈被诉。这就要求,网贷机构自身需要设置“应急预案〞,出现重大风险后,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汇报。我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做扩大解释,一些网贷机构被合作机构欺诈等重大危机事件,也应当报送地方监管机构。 解读P2P管理暂行方法:政策监管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那么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防止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那么等待出台。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那么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开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开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   资金池模式,即局部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局部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而第三类那么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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