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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
农业
综合开发
资金
项目
管理
实施办法
大全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实施方法[范文大全]
XX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实施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保证资金平安有效和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开展,改善农业生产根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根底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开展方式,推进农村
一、
二、三产业融合开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平安,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包括土地治理工程和产业化开展工程。
土地治理工程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开展工程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
1效劳体系建设等。
鼓励土地治理工程和产业化开展工程统筹工程布局,一体化、集成式建设。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工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XX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开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理,确定市县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进行监管。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规程和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对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进行监管。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拟定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流程和开发规划,管理和使用本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实施和管理。
2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到达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工程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第十一条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省财政厅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确定的国家开发县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根底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名单。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省、市、县均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比例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市、县财政为支持当地农业开展,加大农业
3综合开发投入力度。
第十三条
省、市、县各级财政应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程资金和工作经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确保按规定足额落实投入资金和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省、市、县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创新机制,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土地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并纳入“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工程为重点,全年投入不低于年度总投入的70%。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臵和厂房建设;
(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九)农业社会化效劳体系建设;
(十)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臵及施工支出;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工程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工程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方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工程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工程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局部按不高于1%提取。
工程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工程公示等工程管理方面的支出。
5省级、市级农发机构工程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并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实施单位提供的有关报账原始凭证,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及时、足额予以报账,并根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开展工程,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工程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工程实行先建后补的,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报账,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及时、足额予以报账。
6第二十三条
土地治理工程财政投资评审核减资金和招标节约资金原那么上通过增加工程量等方式继续用于该工程区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前期准备是指工程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工程库、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标准化。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工程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拟立项工程或上报工程原那么上从工程库中选取。
第二十八条
纳入工程库的工程应当有工程建议书。工程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根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工程时,应当提交工程申请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
7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工程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根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开展工程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工程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三十条
工程申报单位申报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根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开展工程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开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工程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实行评审制度,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立项。
省财政厅负责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部门工程除外)评审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下放工程评审
8权限。工程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标准、择优选项的原那么,对申报工程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工程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或部门)应当将拟纳入工程库的工程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评审通过的工程全部纳入工程库管理,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额度,从工程库中择优确定当年拟扶持工程和资金数额。工程原那么上一年一定。
第三十三条
拟扶持工程确定后,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根底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臵方案,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工程建设组织与管理,工程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工程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工程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各级农发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