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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检
案件
证人
保护
工作
规定
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保护范围和内容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需保护的证人是指:
(一)在本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被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员;
(二)在本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将被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员;
(三)在本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已经提供了证据的人员;
(四)与
(一)至
(三)项所述证人有近亲属关系而需要提供保护的人员;
(五)基于其他必要理由而需要提供保护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本院保护证人如下权利:
(一)防范和消除证人的人身平安因作证而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暴力伤害或威胁;
(二)防范和消除证人的财产利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破坏;
(三)防范和消除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
第二章保护方式和措施
第三条
本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证人保护1
工作:
(一)本院在法定权限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二)与公安机关协调,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实施保护;
(三)与法院协调,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实施保护;
(四)与证人的生活、工作相关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协调,要求给予配合保护。
第四条
本院保障证人的诉讼权利不受妨害。
(一)保障证人享有接受合法调查的权利。办案人员向证人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办案人员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告知证人如实地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要负的法律责任;
(三)保障证人对其所提供的证言记录材料享有阅读权、补充权和改正权;
(四)办案人员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五)证人在作证中所作的不利于本人的陈述而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五条
本院保障证人享有客观充分地作证的条件。
(一)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证人作证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为证人平安返回住所或居所提供条件;
(三)办案人员不得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五)本院保障证人不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案件关系人对其依法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六)本院保障证人依法作证行为不受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案件关系人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干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院对证人的作证内容和身份予以保密。
(一)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办案人员不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
(二)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可以依法隐匿证人的身份、住址等真实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移送法庭备查;
(三)基于保护需要,可以允许证人以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
(四)受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本院可以根据需要隐匿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身份资料;
(五)本院在进行案件宣传报道时,不在媒体披露可能损害证
人声誉或不利于其人身平安的内容或事项。
第七条
本院保障证人人身的平安。
(一)对于因作证而人身平安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重大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临时性人身保护;
(二)对于因作证而生命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24小时保护;
(三)本院鼓励证人亲临法庭作证,并防范出庭的证人免受不当干扰和侵害;
(四)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院保障证人的财产权益不因作证而受到损害。
(一)证人的财产利益因作证而受到损害或破坏时,本院在证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提供法律帮助;
(二)对于严重损害或破坏证人重大财产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三)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九条
本院防范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因作证而受到侵害。
(一)防范证人的名誉和荣誉权不因作证而受到侵害;
(二)防范证人的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救济等权利不因作证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三)防范证人不因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歧视。
第三章保护程序的启动与终止
第十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认为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职权启动保护程序。第十一条
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也可以启动保护程序。
第十二条
经本院审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专门设立证人保护小组直接承担证人保护工作:
(一)证人的人身平安因作证而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重大暴力伤害或威胁的;
(二)证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损害或破坏的;
(三)证人的其他重大合法权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侵害的;
(四)根据案件需要由证人保护小组采取保护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证人保护小组由案件承办人和司法警察共同组成。案件承办人指挥司法警察开展证人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证人保护小组启动保护证人工作程序前,可以与该证人签订证人保护方案书,明确双方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保护的范围、内容和措施以及保护程序的启动与终止条件等。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人保护工作程序可以终止:
(一)自侦案件诉讼程序终结的;
(二)证人主动提出终止保护工作的;
(三)完成证人保护方案书所列内容的;
(四)对证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危险性确已排除的;
(五)证人未能履行作证义务的;
(六)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第二篇:2023检察院自侦案件预防工作总结2023年xx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预防工作分析
一、xx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本情况
2023年我区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2023件11人,较2023年全年立案侦查案件4件2023人,在办案数和人数上都有了一点的增长。
2023年侦查终结7件,与2023年的6件相比,有所增加。2023年起诉案件6件7人,较2023年起诉案件5件13人,虽然在人数上有所下降,但是案件数量却比较上年有所增加。这是因为今年所办案件大都为一人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不多所致。
2023年做出有罪判决9人,较2023年的16人有所减少,这也是由于所办的案件共同犯罪情况较少,导致人数的减少。
二、本年度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
1.从犯罪分子作案形式上来看,多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本单位财物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己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从案件发生的领域来看,重点领域案件多发。由于今年我区进行大拆迁和高铁工程在我区境内进行施工建设,随之而来的土地征收款和高铁建设工程的一些配套建设工程那么成了犯罪分子盯上的香饽饽。今年我区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涉及土地征地款的就有2件、涉及高铁建设工程的就有3件。
3.从犯罪的性质看,主要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行贿四种罪名,且这些犯罪的领域也较为集中。今年我区查办的贪污、挪用案
件大都与土地征地款有着关系,一般为村干部采取虚报征地、从上级骗得征地款或是将本应分发给村民的征地款,予以隐瞒私分或是挪用。而贿赂案件那么都是与高铁建设工程有关,当事人给予一些工程负责人好处,希望其能在高铁工程建设中承揽局部工程。
4.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主要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长等。另外一些重点工程的负责人,如我区境内的高铁建设工程工作组的成员,也成了犯罪的另外一支“主力军〞。
5.从危害后果来看,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为。一是造成了村民上访事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款物,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利益,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涉及的群众进行上访,要求上级机关查处,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影响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一些基层干部利用国家在我区建设高铁之际,大肆利用手中职权,接收他人的财物,私自将局部工程承包于他人,严重影响了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
三、犯罪原因
1、特权思想。被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握有人、财、物等实权,以“土皇帝〞自居,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脱离人民群众,不思为人民效劳之责,却图谋个人私利。
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各种原因,现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人员普遍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例如我院查办的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公款的案件,这些基层组织人员常常因为自身急需或者其他,将村里资金挪用于个人事务,但
其认为只要事后归还便没有犯罪,孰不知其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甚至还有小局部农村基层干部头脑中还有封建特权思想,在人民面前作威作福。再加上村党风廉政建设相对滞后,易受市场经济和利益冲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思想上逐渐发生变化,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3、权力缺乏监督。一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村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有的村虽然制度上墙,但也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并没有很好的落实与执行,形同虚设。二是民主监督不到位。目前推行村务、政务“两公开〞,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局部地区对这一制度没有很好的执行,或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只是简单、外表的公布局部信息,群众最为关系的财务收支等方面信息却很少提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很难发挥出应有的成效。三是一些基层政府对基层组织人员监督不严、对群众反映的一些村干部违法违纪情况采取袒护、包庇,使基层组织人员肆意妄为,直至造成职务犯罪发生。
四、2023年自侦案件预防重点
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危害严重,因此应当坚持惩防并举、监督教育并重,切实遏制犯罪蔓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在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1、在重点领域进行重点预防。职务犯罪的涉案领域非常广泛,但是不等于职务犯罪案件就不可防。从这几年的犯罪情况来看,职务
犯罪多是发生在当年的一些重点领域。例如,2023年政府要求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当年这一领域那么成了案件多发的领域。2023年进行大建设和高铁建设,那么土地征收和高铁配套工程建设那么又成了新的案件发生重灾区。可见,职务犯罪案件领域虽广,但是主要还是集中在当年的几个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寻着这条规律,在2023年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的重心来调整犯罪预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