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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XX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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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3 XX 安全生产 条例
新XX省平安生产条例 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023年12月17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制定的XX省平安生产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立法进程紧跟新安法修改步伐,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了新一轮平安生产地方立法工作。新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全省平安生产现实问题和开展要求,提升了平安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了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突出了煤矿、危险化学品、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三个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有十大亮点。 1.确立“三个必须〞原那么,明确部门平安监管责任 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平安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法定化,对于建立完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平安生产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同时,条例还厘清了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一是规定平安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定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三条、第六条) 2.建立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 做好平安生产工作,必须强化政府平安生产领导责任。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战线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制度,是强化政府平安生产领导责任的重要措施,是抓好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对于完善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平安生产齐抓共管合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七条)3.对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分层次作出具体规定平安生产宣传教育是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实现平安生产的一项根底性工作。新条例分别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媒体的宣传教育义务。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社会的平安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文化活动、平安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平安意识和平安素质。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平安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平安知识及要求,遵守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三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平安教育纳入教学方案,培养学生的平安意识、知识和技能。四是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4.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做好平安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条例在平安生产法规定根底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冶炼、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二是将按照规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分。三是强化隐患治理措施,规定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平安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四是在平安生产法“鼓励〞的根底上,规定在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5.对煤矿平安作出特别规定 我省煤矿开采历史长,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较低,根底条件较差,一直是我省平安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新条例设立专节,对煤矿平安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严格煤矿准入,规定煤矿未通过平安核准的,不得予以工程核准;未通过工程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是规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采取预防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措施。三是授权省煤炭生产平安管理部门制定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标准,严防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四是规定了煤矿应当立即关闭的7种情形。(第二章第二节) 6.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作出特别规定我省是石化大省,中石油大庆油田、石化和炼化公司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企业多,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隐患多,治理难度高。为此,条例设立专节,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平安保障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开展布局,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其他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二是严格化工过程平安管理,建立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立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三是明确化工生产、储存装置装备要求,提升行业平安生产保障水平。四是明确各类管道规划建设应当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五是建立管道运营单位日常巡护制度,加强管道平安整治。(第二章第三节) 7.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出专门规定我省地下商场人流物流集中,加之冬季用火、用电量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同时,XX市地铁1号线已开通运营,其他线路正在建设之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标准。为此,新条例设立专节,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平安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对地下经营场所的电源线路、平安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作出细致规定。二是要求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保证各类平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三是明确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6类行为。四是为确保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平安,明确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制定并落实平安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五是赋予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一定的紧急处置权,规定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平安时,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平安的,可以立即停止局部线路运营,撤出人员。(第二章第四节) 8.完善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做好平安生产工作,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条例在实际工作经验的根底上,立法确定了三项行之有效的措施,表达了“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要求。一是建立了平安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平安生产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安监、公安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机制,查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三是建立平安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平安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9.明确应急演练频次,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应急预案只有通过演练,才能真正转化成实际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迅速启动并高效、协调地运行,到达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目的。通过定期组织演练,可以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可以检验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新条例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是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二是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三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八十一条) 2023.强化事故调查措施,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质量和效率,新条例强化了事故调查处理措施。一是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授权,调整了局部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权限。规定省级负责组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6-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级负责组织造成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伤2023-29人或者2023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5-9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负责组织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1-4人或者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主体部门。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省平安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应事故的调查;市(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或者授权平安监管部门组织调查。三是明确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即按照XX省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方法(黑政发(2023)63号)有关规定,履行事故调查、批复和结案程序。(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第二篇:XX省平安生产条例(新)XX省平安生产条例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标题:XX省平安生产条例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交通平安、建筑施工平安和特种设备平安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统称平安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资金投入,确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从事平安生产效劳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那么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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