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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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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银行 印鉴 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方法   XX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印鉴卡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XX银行预留印鉴卡作为重要凭证管理,本方法所指印鉴卡为具有八位编号的印鉴卡,分为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和已使用印鉴卡管理,用于客户在我行预留印鉴的凭证。  不具有编号的印鉴卡不再新增使用。  第三条 空白印鉴卡的管理。  (一)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按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方法的规定管理。  空白印鉴卡由总行、分行及支行凭证管理员负责保管。  (二)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印制,各分、支行不得私自印制。  (三)分、支行空白印鉴卡不够使用时,应从总行领取,不得自行跨网点调剂,确需调剂的应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前方可调剂。  (四)空白印鉴卡的调拨、领用、出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控号管理。  (五)空白印鉴卡按每套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六)开户单位领用空白印鉴卡应在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 已使用印鉴卡的管理。  (一)各支行对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一式三联送交总行或分行确认时,应将印鉴卡用信封密封后,由会计经理会同经办人在封口处进行双人封签,并进行交接登记(必须登记印鉴卡编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送总行或分行印章审核管理员(以下简称“审核员〞)。审核员审核完毕,将开户资料退回支行,由支行保管。  (二)审核员收到支行送达的印鉴卡密封信封,检查密封口是否破损、是否有双人签章等。对复审无误的,于当日将一式三联印鉴卡予以确认,并在复核处加盖审核员私章后,将第一联、第二联印鉴卡封包退还支行账户管理员。  (三)确认完成后的第三联印鉴卡由审核员送印鉴卡保管员处集中统一保管。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销户时,印鉴卡随其开销户资料一同归档保管。  第五条 各支行对已建档的印鉴卡应按照存款科目顺序排列存放,以方便查阅。  总行、分行印鉴卡保管员对已建档的印鉴卡按“支行—号码〞的排列规那么保管。  第六条 久悬未取款账户印鉴卡由支行专夹保管,暂不纳入票据印鉴防伪系统管理,但每季度末必须和久悬未取款账户核对是否账实相符,并在日间检查登记簿附注中注明核对情况。  久悬未取款账户销户时,印鉴卡作为销户凭证附件送总行、分行事后监督中心。  久悬未取款账户印鉴卡为不带编号的旧印鉴卡。   第七条 各种原因造成作废的印鉴卡,均需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注明“此份作废〞字样,在整套印鉴卡上逐张加盖“作废〞戳记。  第八条 客户将空白印鉴卡领走未能送回、预留印章模糊不清或不标准、或因柜员操作不当等造成印鉴卡外表不清晰等原因作废的印鉴卡,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客户领取空白印鉴卡3天未能送回、经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由经办柜员(或客户经理)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经会计经理签字授权后做作废处理。  (二)客户预留印章时因印模不标准或印文模糊不清需作废印鉴卡时,客户应交回印鉴卡第一联,在与本行留存的印鉴卡第二、三联号码核对无误后在原整套印鉴卡加盖“作废〞戳记,并注明作废原因。  (三)因柜员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印鉴卡外表不清洁、破损而无法使用的,在印鉴卡上注明原因、加盖“作废〞戳记。  第九条 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卡作为银行核验客户签章真伪的依据,属于重要会计档案,各支行和总行、分行在交接、使用、保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对外保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 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客户的预留印章印模。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调阅客户预留印鉴卡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总行、分行印鉴卡保管员陪同进行查阅。严禁任何部门(人员)复制开户单位的预留印章。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行应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支付密码的使用效力。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在核验支付密码的根底上对印章防伪进行要式审核。  第十三条 会计经理应每月对本支行的印鉴卡的交接、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印鉴卡实物数量是否与票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统计的数量相符,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日间检查登记簿附注说明中。  第十四条 总行印鉴卡保管员每月依据印鉴防伪系统中统计的未发放的空白印鉴卡数量与总行凭证管理员核对账实是否相符。总行、分行主管部门副总经理每季末对总行、分行保管的空白印鉴卡和已使用印鉴卡进行检查,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已建档的印鉴卡应单独妥善保管,防止发生火灾、霉烂、鼠咬、盗窃等事故,防止发生非法使用和盗用、遗失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方法作为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方法的配套方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方法(洛商银 [2022] 256 号)于本方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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