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管理城市雕塑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表达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开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在中心XX县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XX县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工程,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与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工程一并审批。第八条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雕塑建设工程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第2页共4页说明;(二)现势地形图;(三)其他有关材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第十条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XX县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工程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工程,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