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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卫ۥ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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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 生机 废物 管理办法
天道酬勤 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医疗卫活力构对医疗废物的治理,有效预防和操纵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按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展治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活力构的医疗废物治理工作施行监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活力构的医疗废物治理工作施行监视。 第二章 医疗卫活力构对医疗废物的治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治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在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治理。 第五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治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活力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活力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搜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活力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临时储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临时储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活力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治理过程中的特别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治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治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材料的治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治理中的其它征询题。 第七条 医疗卫活力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完毕后,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活力构发生因医疗废物治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的严峻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搜集、运送、临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打算并组织施行。 第三章 分类搜集、运送与临时储存 第十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施行分类治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搜集医疗废物: 〔一〕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展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搜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能够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治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展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搜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前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活力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搜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到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紧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展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外表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至内部指定的临时储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临时储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截了当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完毕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展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储存设备、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临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活力构建立的医疗废物临时储存设备、设备应当到达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紧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治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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