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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调研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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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事诉讼 调解 制度 调研 材料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调研材料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一,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经验总结。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纠纷、钝化矛盾、促进稳定,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由于强调直接开庭 ,当庭宣判,少数法官不愿意在调解上花气力、下功夫,加上局部当事人对诉讼调解工作不理解、不认同,存在着信判不信调、宁愿接受判决不愿配合调解的心理,使得法院民事审判的调解率有明显下降的趋势。在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要正确、及时、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法理上正确把握、从方法上灵活掌握民事调解工作。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根本原那么。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那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地位及其开展方向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更是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在政治上,从高度集权型走向民主化,在经济上,从方案型走向市场经济化,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分散化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不仅有限的司法资源已不堪日益膨胀的纠纷所带来的重负,更由于当事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使现行调解制度已无法面对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调整和重构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 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针对以前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整清思路,沿着方向进行改革,有些学者提出了“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理论,更有甚者提出取消法院调解制度。但是,从国外的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当今世界各国纷纷扩张调解机制,谋求纠纷解决的多元化,积极促进和解,这已成为不少国家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苏力先生指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外乡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因此,我国在寻找现代法律制度时不应放弃自己的遗产,不应当抛弃调解制度,而应当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改革,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自由和效率的价值地位。而在重构调解制度的同时,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调解制度形成的文化背景和经济根底,并分析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剔除制度之糟粕,吸收西方现代法律文明之精华,不断完善这国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 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 民事诉讼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合意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那么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与审判相比,贯彻的是一种当事人主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长期以来在维护社会安定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开始日益显现其诸多弊端,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其中,作为指导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根本,调解立法原那么与调解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冲突是其弊端的根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调解必须遵循合法、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那么。这三项根本指导原那么与民事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产生冲突。 1、在实践中合法原那么与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冲突 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条件,它既包括程序性合法也包括实体性合法。所谓的程序性合法,是指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实体性合法是指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上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可以在审判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但这同时也就意味着调解并没有独立的程序,因此,民事诉讼调解具有非程序化的倾向,这给法官提供了过大的任意空间,产生了如下一些问题:法官过分依赖调解结案,导致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诉讼效率低下;法官的双重身份,使其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权利;调解的生效以当事人最后签收调解书为要件,因此只要在签收调解书前一方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就归于失效。而调解在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契约,既然达成调解协议,契约生效,就没有理由反悔,否那么就构成违约。所以,这种做法也与我国民法通那么及合同法的规定所冲突。 另一方面,实体上的合法,更是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的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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