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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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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2023 安全管理 应急 预案 建设 工程 重大 质量 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1.总那么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我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扭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那么   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委办、厅、局、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理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三级响应机制。   1.2.2互相协调、快速反响   建设厅要与有关委、办、厅、局、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是处里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里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动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劣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应急处里工作,包括一次造成6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根底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根底(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厅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厅长   副指挥长:分管平安生产的副厅长   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厅办公室主任、建筑业处处长、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处处长、城市规划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自治区质量平安监督总站站长(指挥部成员未在呼和浩特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职务上下递补)。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方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情况,根据情况情况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处置;   (5)为盟市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建设厅指挥部下设主管平安和质量两个办公室   主管平安的办公室:   主任:建筑业处处长   成员:建筑业处副处长、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自治区平安监督总站副站长   主管质量的办公室:   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成员:工程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建筑业处副处长、自治区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盟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报告;   (二)负责组建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专家工作小组;   (三)负责与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   (四)负责传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五)负责拟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的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   2.1.3盟市、旗县级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职责,可以参照建设厅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4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催促。   2.2指挥体系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建设厅、盟市旗县人民政府、盟市建设局(建委)、旗县(市、区)级建设局(建委)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部组成。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习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求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4.应急晌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一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报失5000万元一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撤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求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盟市、旗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求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自治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   (4)由建设厅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建设厅工作组指导抢险求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选派专家对盟市、旗县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专报。   4.3事故报告   1.3.1报告程度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那么,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建设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级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贵人、工程负贵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盟市行署和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建设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催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那么,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平安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本故的工程根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开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负责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平安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里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建设厅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指挥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根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平安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平安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平安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进行应急处里,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盟市、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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