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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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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 市场 巡查 制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度 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巡查程序 第三章巡查方式 第四章巡查任务 第五章工作标准 第六章督察考核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巡查制是指以工商所为根本单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综合型的日常监管方式。 第三条市场巡查应当按照\“四定\〞(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采取分类别、有主题、讲效果的方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上级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依托经济户口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来组织实施。工商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区域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到组,落实目标责任制到人。 定区域是指根据工商所的管辖范围,可按照街道、交易区、地理方位等将管辖区域划分为假设干巡查片区;定人员是指根据工商所的实际情况将巡查人员划分为假设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不得少于2名干部,并将每个巡查组的巡查任务按分管片区落实到每个组员;定任务是指在定区域和定人员的根底上,将工商所确定的巡查任务明确到各个巡查组,分解到每一名巡查人员,由巡查组和巡查人员来具体完成;定奖惩是指根据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个巡查组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确定考评和奖罚的标准。 第四条市场巡查的主要手段是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和指导标准等。 第五条工商所在市场巡查时要做到思路清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科学、安排合理、效果明显。 第六条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监督管理科(股)按管辖区域分别负责辖区内市场巡查的协调、督察,各工商所必须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度,做到互联互动。 第七条市场巡查原那么上应当坚持属地巡查的原那么,非因上级指令,各工商所不得跨越管辖区域开展市场巡查。 第二章巡查程序 第八条巡查组巡查的频次由各工商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但原那么上每周每组应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上岗准备: 1、所长或副所长布置巡查任务; 2、按着装规定整理仪表风纪,应该做到标准着装; 3、准备必要的检查证件、工具、票据及有关登记簿、表。 第十条上岗巡查: 1、巡查组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根据确定的巡查任务,进行检查。 2、巡查时,要携带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表(附后)、巡查情况登记表(附后)、回访复查表(附后)、以及需要使用的各种标准文书,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中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原来市场巡查所使用的11张表,在开始执行本规定时全部作废,各地要注意做好新表和老表的使用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表格填写: 1、每项巡查任务一经确定,由所长填写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中的巡查时限、巡查任务、要求及效果栏,将目标任务等进行明确,交巡查组。巡查人员按要求完成某一阶段的巡查任务后,将巡查情况登记表上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将归纳总结的情况填写在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中巡查根本情况栏内。 2、巡查人员将每一次巡查的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写在巡查情况登记表上。巡查中主要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二是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三是发现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四是帮扶企业、调解纠纷、行政指导等。 3、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回访复查时,填写回访复查表。 第十二条巡查讲评。工商所所长根据巡查情况于次日对巡查记录进行查阅并签署意见,一周进行一次巡查小结和评讲。 第十三条每次巡查结束后,各巡查组人员要负责将巡查中收集到的市场主体信息或查办案件等情况及时录入微机。 第十四条健全档案管理及图表设置。各工商所要建立完善市场巡查档案等。在一项巡查任务完成,将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和巡查情况登记表以巡查组为根本单位装订成册;对市场主体进行回访复查后,将回访复查表装入经济户口档案,并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在办公室内悬挂巡查人员分组表、巡查班次表、巡查路线图、管辖范围图、巡查人员的职责和纪律等。 第三章巡查方式 第十五条市场巡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根底巡查:指依托经济户口,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一年内进行一次有方案的全面检查; 2、回访复查。指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以及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每年有方案地进行的全面检查。 3、专项检查。指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检查工作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不间断的专项检查。 4、分类、分级检查。指依据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方法对企业实施巡查监管。 5、日常检查。指除上述巡查方式外,由工商所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的巡查。 第四章巡查任务 第十六条巡查任务确实定。一是根据省、市(州、地)局的各项工作布置由各县(市、区、特区)局具体安排;二是各县(市、区、特区)局、工商所结合辖区市场秩序的实际自行确定。 巡查组可以根据所负责片区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向所长提出巡查任务建议,由所长确定后,开展巡查。 巡查任务确定后巡查人员在巡查中还应随时处置巡查任务之外的突发事件和完成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巡查的主要任务: 1、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根本情况。 2、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及亮照经营情况,取缔无照经营。 3、监督和标准市场主办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责任状。 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查处违法合同、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商标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章行为。 5、受理投诉、调解交易纠纷,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法律法规咨询、效劳,为经营者、消费者排忧解难。 7、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倡导、鼓励、支持诚信经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8、巡查人员应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办案,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的规定,将巡查工作的信息资料整理成\“经济户口\〞档案材料并输入经济户口数据库,作为档案资料,并不断补充信息资源,使之在全系统互联共享。 9、催促市场主体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规费,确保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应收尽收。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市场巡查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那么,根据当地经济开展及交易行为发生量,不同地域的工商所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和频次。 XX县区和经济活动较集中的工商所,要相对增加市场巡查的频次。 对于城郊结合部等经营活动不太集中、经营主体较分散且数量较少的工商所,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的根底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监管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巡查,相应减少对非重点区域、对象的巡查频次。 农村工商所要结合实际开展巡查,以使人力、物力资源得以合理调配。 各工商所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的市场主体及其经济活动重点进行监管,加大巡查力度。 第十九条市场巡查采取分类、分级监管的原那么,根据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方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的巡查监管。 第五章工作标准 第二十条对本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熟悉,做到情况明了、数据清楚、历史沿革知悉、开展走向心中有数。 第二十一条巡查记录真实、全面、字迹工整,符合经济户口项目要求,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入档入网。 第二十二条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全面地进行查处,确保监管到位。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有案必查、查而必果,施行行政处分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符合公务员行为标准和巡查纪律要求。 第六章督察考核 第二十四条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级督察,可以对本辖区内市场巡查工作情况、工作标准和经济户口动态档案的建立以及巡查记录录入情况进行催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督察。 第二十五条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绩效考评方法及本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及个人奖惩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成绩突出的; 2、及时处理交易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有关方面表扬的; 3、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隐患和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的; 4、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 5、被市(州、地)级以上工商机关树立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给予相应处分。 1、综合指标考核成绩较差的; 2、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或怠于行使职责,不能有效完成巡查任务的; 3、受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4、违反巡查规程和巡查纪律,达不到巡查标准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6、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7、违反\“六项禁令\〞的。 第二十八条巡查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工商所予以限期改正、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调离岗位、待岗等处理,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辖区域内对市场巡查的开展情况实施对工商说所的交叉检查。交叉检查结果应纳入同期工商所和巡查人员工作绩效考核。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巡查人员要注重仪表举止,按照要求标准着装上岗;巡查时应举止文明,姿态端庄,精神饱满;不准讲粗话、脏话、忌语;在岗位上不准吸烟。 第三十一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分。对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巡查人员向其下达行政指导建议书,催促其改正,并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那么和配套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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