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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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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煤矿 作业 场所 职业 危害 防治 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一、总那么  (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方案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效劳。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工程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平安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催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财建(2023)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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