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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
容貌
工作计划
城乡容貌工作方案
为了创造和维护全区城乡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城乡容貌的管理,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国家标准cj/t12-19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法,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居住小区、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广告标志等方面的有关标准、标准的原那么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户外空间和各类户外设施。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城市照明、广告标志、园林绿化、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工地、城市水域、城中村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理范围。
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地级市,县城标准适用于县级市及县城,乡镇标准适用于乡镇,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屯〕。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
城市标准
1城市道路
1.1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1.3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道路隔离护栏〔墩〕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道路保持整洁,并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主要道路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其他道路定时清扫保洁,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除特殊情况外,路面冲洗应在晚22:00至凌晨7:00进行。偶发道路污染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
1.7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列车和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道路绿化带去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临街单位、商店“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
1.10临街饮食店铺不得随意排放油烟、污水,禁止炉灶出店作业。
1.11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去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2不得在主次干道、进出城口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1.13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4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无泥污。运载垃圾、散体和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性,注重美观,造型、装饰和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撤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等〕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特色,附属设施的形态和色彩应与建〔构〕筑物本体的设计、建造相协调。
2.4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不得擅自封闭外挑阳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2.5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吊。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每三至六个月清洗1次,贴面砖、石材类的每年清洗1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1次。
2.6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7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8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9新建住宅楼应设置统一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10市区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去除。
3城市照明
3.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表达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到达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4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及时撤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4.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标准、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专用设施应无空置,读报栏、公告栏、画廊的内容应定期更换,广告牌应定期出新。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4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标准,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4.5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4.6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4.7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4.8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标准,原那么上规定为一店一招,大型门面可按实际情况设置多块招牌,其高度、色调应协调一致。
4.9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园林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城市绿化景观。
5.3.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阻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4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5.5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5.6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去除。
5.7推广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5.8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5.9不得购置或移植古树作为城市绿化景观树。
5.10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6居住小区
6.1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交通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6.2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乱堆放物品及违章搭建,无平安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和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去除。
6.3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 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信箱、牛奶箱等应标准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6.4小区内无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6.5垃圾应在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及时去除。小区内垃圾箱、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标准和美观的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6.6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7公共场所
7.1各类公共场所应合理配置无障碍设施。
7.2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