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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23
XX
电梯
安全管理
办法
XX省电梯安全管理方法5篇
XX市电梯安全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相关单位责任】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1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施工相关要求】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资料移交】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电梯销售】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效劳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效劳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3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职责】
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承担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业主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订立物业效劳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三)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效劳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的,物业效劳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效劳费中列支;
(五)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电梯司机配备】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等按照电梯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
-5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影响电梯故障处理】
因电梯井道、底坑渗水等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机房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所引发的电梯故障、零配件损坏和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电梯监控要求】
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维护保养单位联网;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本方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应当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标准。
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要求】
使用电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7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
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第三十一条【安全评估】
电梯使用年限到达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电梯报废】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到达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继续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重点监管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
(一)位于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9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移交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物业效劳单位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执行,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处理的;
(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要依法查处的。
第四十条【安监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催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协调电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四十一条【住建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物业效劳单位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职责,监督电梯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配合处置因封停电梯等所引发的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配合相关单位处理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应急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11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方法自
年月第七章
附那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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