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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信访
管理办法
农村信访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信访是指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改办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改办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效劳。
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各级税改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部门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本着尊重事实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
第五条各级税改办的负责人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部署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各级税改办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改机关反映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展情况等以及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票据、证卡等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漫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捏造事实,无理取闹,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构成犯罪的信访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多人反映相似或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等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在各级税改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具体由税改办承办,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研究分析信访动态,编写信访通报,部署信访工作任务,及时向税改领导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受理、办理农村税费改革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五)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办理或协助办理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
(七)向下级税改办交办和催促催办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八)指导、催促下级税改办的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
(九)协助同级信访部门处理有关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十)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转交税改办的有关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十一)向信访人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效劳;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税改办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文明接待,坚持原那么,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一视同仁,耐心说服教育和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不得虚报处理结果;
(三)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丧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三条税改办工作人员在处理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信访工作规那么
各级税改办主要承办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信访案件,农村历史遗留问题一般不在受理范围。各级税改办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应遵守以下规那么:
第十四条拆信。负责群众来信的拆阅。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做到完整无缺。
第十五条登记。填写群众信访登记表,认真填写来信来电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时间和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直接办理。信访信息整理登记后,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税改办领导核准,直接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交办。对需作进一步核实的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按照案件发生属地原那么,将信访信息资料报请税改办领导核准后,转交相关地区税改办作进一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在90个工作日内反响查办结果。
第十八条转办。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将不属税改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呈报税改办领导同意后,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来电来访的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直接查办。对领导批示或线索较清晰、社会影响较大等信访案件,税改办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查办案件。
第二十条催办。上一级税改办转交给下一级税改办的信访案件,应按规定进行催办。对信访人屡次反映或已经超过查办期限的,应重点催办。
第二十一条反响。下一级税改办在接到上一级税改办的督办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查办结果反响给上一级税改办,并将查办结果通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复查。
(一)对税改办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二)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税改办进行复查。上一级税改办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上一级税改办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编发信访通报。每月初应将上月的信访案件汇总,编印信访通报,向下一级税改办通报整个信访工作进展,向税改领导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反映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动态。
第二十四条归档。各级税改办负责信访的同志,应及时清理群众信访案件,将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原件、处理意见和反响意见等一并归档,妥善装订。保存5年,期满销毁。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税改办组织评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有奉献的,由税改办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公务员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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