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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贸市场
方案
农贸市场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视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省商品市场交易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菜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举措措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然交易农副产品,向县商务局申报同意选址并经工商行政治理局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县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视治理合用本方法。
第四条按照资源公正、利便群众的原那么,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治理方案。
第五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应考虑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介入的原那么,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
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和监视指导。
双流工商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交易行为的监视治理。
县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质监、税务、物价、农发、城管等相关局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除县市场治理中央直接经营治理的双流大市场、城西市场、丰乐市场、华阳综合市场、华阳新市场、籍田农贸市场6个市场以及后续由县政府出资新建的市场外,县内其余农贸市场(菜市场)实行属地治理,并遵循同一规划、标准监管的原那么。县市场治理中央在县商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进行组织落实和监视治理。
第八条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贸市场(菜市场)长效治理协调机制,促进市场健康开展。
第九条农贸市场(菜市场)经营者可依法成立或自主参加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轨制,民主治理、行为标准、自律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作为贸易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按照公正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开展的原那么,XX县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相关局部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那么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尺度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XX县区发改、工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城管、卫生、环保、质监等相关局部共同制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划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菜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栖身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菜市场)配置应利便群众糊口,知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贸易效劳举措措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开展程度相适应。
由县商务局负责,在充分征求相关局部意见的根底上编制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并按相关划定存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菜市场),应当符合以下划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尺度。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菜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举措措施、治理机构和专职治理职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菜市场)规模相匹配的建设资金。
(四)按照根本建设程序进行报建。
(五)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菜市场)应按划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前方可实施,同时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需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划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阻碍交通。
新建栖身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场地和举措措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治理轨制,做好市场的日常治理工作。
(一)依据食物平安法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口,确保市场食物卫生平安。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治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根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效劳站(点),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详细情况,讲演相关行政主管局部,消费者投诉效劳站(点)应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视 。
(四)建立健全公示轨制,在农贸市场(菜市场)进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根本领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证照情况、计量公示、违法违章记实、市场治理轨制(包括计量治理、农副产品准入治理等相关轨制)、消费者投诉 、农副产品抽检结果、分歧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物卫生、治安治理、消防平安、建筑平安、价格、信息宣传和举措措施设备检验等方面的治理职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治理职员工作责任制,市场治理职员按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同一证件上岗。
(六)催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用具。
(七)催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平安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轨制。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平安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分歧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催促其落实索证索票轨制,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账,记实进货渠道;设置标准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平安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轨制。逐日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修合格证实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实,对未取得检疫检修合格证实或检测分歧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分歧格农副产品退出轨制。发现分歧格农副产品应立刻要求经营者休止销售,或监视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视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职员,逐日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生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实,或与有资质的检修机构签订按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修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生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轨制。以协议方式或催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出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出产企业、加工单位和治理标准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确保农副产品平安。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平安第一责任人,应按划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平安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菜市场)消防治理轨制和职员岗位责任制并当真落实,配置专兼职职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职员应当经公安消防局部培训,并按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记实,及时消除消防平安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举措措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摊铺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撤除、停用消防举措措施、器材。
(三)按期检查农贸市场(菜市场)建筑物的平安使用状况,对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平安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平安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功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背划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齐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同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疏散)示意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菜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五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轨制、配备专兼职保洁职员,按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实;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去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相对独立的家禽经营区出进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催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天天清洁消毒轨制,对家禽存放及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轨制;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举措措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泊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洁;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市场经营治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菜市场)从事经营流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局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夫进入农贸市场(菜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轨制,履行农副产品平安责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轨制,建立进货台账,记实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正当证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出产经营许可证、食物卫生效劳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物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实,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实、肉类动物产品品质检疫合格证实、牲口肉类畜产品品质检修合格证实,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修合格证实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应具有相应正当证实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建立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两章一证〞齐全,在摊铺显著位置张挂肉品检疫检修合格证实;外埠输入的生猪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划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逐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轨制;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平安防护措施,穿着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进口食物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腐、防鼠举措措施和冷藏、消毒用具;熟食间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物应分开存放,从业职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划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商定,在指定地点经营,听从治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轨制。
(二)经营流动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昭示经营者名称、详细经营场所或摊铺号、联系 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局部划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划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严禁销售以下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时、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