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水电建设工程平安鉴定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平安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平安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根据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平安管理工作,由工程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平安管理中的职责,由工程法人予以明确。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平安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那么。第二章根本要求第五条工程平安鉴定分为蓄水平安鉴定、竣工平安鉴定、专项平安鉴定。1.蓄水平安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平安鉴定;2.竣工平安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平安鉴定;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平安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工程,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平安鉴定。第六条蓄水平安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平安有关的工程工程,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平安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进行蓄水平安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根本到达水电站根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第2页共5页平安鉴定使用的资料已根本准备齐全。蓄水平安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第七条竣工平安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工程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工程纳入鉴定范围。进行竣工平安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到达水电站根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平安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第八条蓄水平安鉴定、竣工平安鉴定、专项平安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防止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平安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第九条工程平安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平安标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