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制度.docx
下载文档

ID:1382684

大小:18.93KB

页数:7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水电 建设 工程 安全 鉴定 制度
水电建设工程平安鉴定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平安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平安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根据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平安管理工作,由工程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平安管理中的职责,由工程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平安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那么。 第二章根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平安鉴定分为蓄水平安鉴定、竣工平安鉴定、专项平安鉴定。 1.蓄水平安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平安鉴定; 2.竣工平安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平安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平安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工程,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平安鉴定。 第六条蓄水平安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平安有关的工程工程,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平安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平安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根本到达水电站根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平安鉴定使用的资料已根本准备齐全。蓄水平安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竣工平安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工程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工程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平安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到达水电站根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平安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蓄水平安鉴定、竣工平安鉴定、专项平安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防止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平安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工程平安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平安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平安的问题,提出工程平安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标准、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平安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平安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标准、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平安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工程平安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工程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平安鉴定工作纳入工作方案。工程平安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平安鉴定工作,由工程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平安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平安鉴定工作也可由工程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工程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工程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工程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平安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疑心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平安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平安的要求。蓄水平安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根底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平安的隐患。 6.检查工程平安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平安评价,提出平安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平安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工程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工程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工程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工程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平安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平安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平安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方法对责任者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工程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阻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平安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平安责任。 第四章建设期平安鉴定与运行期平安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平安定检工作,原那么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平安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平安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次大坝平安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平安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平安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平安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代替。 第二十九条部大坝平安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平安鉴定专家组的工作;工程工程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平安监察中心。 第7页 共7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