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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安全
责任事故
问责
办法
学校平安责任事故问责方法
责
办
法
一
总那么
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平安工作,防范、杜绝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全市学校平安稳定事故问责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2、
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平安事故(以下简称平安事故)的问责处理,适用本方法。
二
问责范围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平安事故的,对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分管平安工作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或者在平安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的平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引发平安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开展平安宣传、教育工作,造成学生缺乏平安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发平安事故的。
(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玩忽职守,管理失控,引发平安事故或致事态扩大的。
(四)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平安隐患或对发现的平安隐患整改不力等,引发平安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五)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财产失窃、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
(六)未能及时发现危房、危墙及其他危险设施,或明知是危房、危墙等不封停、撤除,也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整改,引发平安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七)学生接送车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交通平安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负有平安管理直接责任的。
(八)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九)学校平安防火器材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保管、修缮、维护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十)因组织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险性活动,或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等,引发平安事故的。
(十一)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顶岗操作或不按规程操作,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引发平安事故的。
1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落实、不妥当,导致其不良后果加重或事态扩大的。
(十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平安事故的。
(十四)因瞒报、迟报、错报、漏报平安信息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致事态扩大的。
(十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学校平安责任事故的。
三
问责方式
学校平安责任事故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约谈诫勉;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行政或纪律处分;
(十)免职;
(十一)解聘或辞退。
四
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1、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平安负总责;学校分管平安工作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2、平安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那么,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平安事故发生后,由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学校依据调查报告,经审核后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3、
学校平安事故问责处理坚持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平安事故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发生学校平安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可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限期整改、约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扣除校长办学责任制考核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检查等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免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问责。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或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当事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
3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律检查部门立案查处。被问责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学校干部、教师及其他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成心或者过失造成平安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干部、教师及其他职工行使追偿权。
6、
凡出现平安责任事故被问责的学校和个人,其当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篇:学校平安责任事故问责方法新苗幼儿园平安稳定事故问责制度
一、总那么
(一)为预防平安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平安,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平安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问责权限与范围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情节实行问责:
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幼儿残疾、死亡,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孩子,影响恶劣的;
2.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中毒等事故,或者爆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7.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幼儿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家长强烈不满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平安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孩子残疾或者死亡的;
9.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幼儿的职责期间,对孩子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幼儿残疾或者死亡的;
三、问责方式
(一)问责方式
1.约谈;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抱歉;
5.撤销荣誉称号;
6.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新苗幼儿园20
12、5
第三篇:XX县区外国语学校平安责任事故问责方法XX县区外国语学校平安责任事故
问责方法
XX县区外国语学校
XX县区外国语学校平安责任事故
问责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平安工作,防范、杜绝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全市学校平安稳定事故问责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平安事故(以下简称平安事故)的问责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三条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平安事故的,对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分管平安工作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或者在平安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的平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引发平安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开展平安宣传、教育工作,造成学生缺乏平安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发平安事故的。
(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玩忽职守,管理失控,引发平安事故或致事态扩大的。
(四)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平安隐患或对发现的平安隐患整改不力等,引发平安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五)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财产失窃、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
(六)未能及时发现危房、危墙及其他危险设施,或明知是危房、危墙等不封停、撤除,也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整改,引发平安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七)学生接送车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交通平安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负有平安管理直接责任的。
(八)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九)学校平安防火器材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保管、修缮、维护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十)因组织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险性活动,或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等,引发平安事故的。
(十一)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顶岗操作或不按规程操作,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引发平安事故的。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落实、不妥当,导致其不良后果加重或事态扩大的。
(十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平安事故的。
(十四)因瞒报、迟报、错报、漏报平安信息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致事态扩大的。
(十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学校平安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四条学校平安责任事故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约谈诫勉;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通报批评;
(六)扣除校长办学责任制考核分;
(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调整工作岗位;
(九)停职检查;
(十)行政或纪律处分;
(十一)免职;
(十二)解聘或辞退。
第四章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平安负总责;学校分管平安工作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平安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