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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殡葬管理改革的具体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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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殡葬 管理 改革 具体 意见
市殡葬管理改革的具体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稳固和开展殡葬改革成果,倡导文明丧葬新风,按照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切实标准和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推动“绿色殡葬〞,满足群众骨灰安葬需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 殡葬改革是党委、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做好新形势下殡葬改革工作,对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殡葬改革十余年来,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已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尸体火化率保持20230%,骨灰进公墓、存放堂已成为广阔群众的主流丧葬方式。但是,应该看到,骨灰乱葬滥埋、公墓外建大坟、公墓建设管理不标准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必将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必将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也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开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公墓外建大坟和青山白化。 二、突出工作重点,深化殡葬改革 (一)制订完善公墓布局规划。 要在整合现有公墓资源的根底上,制订完善年至年公墓(骨灰存放处)布局规划。编制公墓布局规划要按照“布局合理、规划超前、节约土地、保护生态、方便群众、相对集中〞的原那么进行,选址必须符合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市市域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规模要根据6‰年均死亡率,能容纳20年骨灰存放,生态墓按每亩300穴,骨灰存放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4个格位的存放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平原地区以骨灰存放堂为主,遥远山区那么采用生态公墓与骨灰存放处相结合的方法。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和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推动绿色殡葬。 经营性公墓以市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一般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遥远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墓布局规划编制由民政局牵头,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配合,具体先由各镇、街道提出初步方案报民政局。公墓布局规划应列入“十二五〞民政事业开展规划之中。 (二)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 要标准公墓建设。经营性公墓建设要按照省公墓管理方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佛堂区域内的由镇政府审批,其它区域由镇街审核同意后,经市国土、林业、建设等部门审查,报市民政局审批。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建设要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范围及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各镇、街道要有方案、有步骤地组织公墓建设,在年底前要完成一个骨灰存放处或生态墓的建设任务,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能满足20年本市籍死亡人员骨灰安葬的公墓(骨灰存放处)建设任务。 要严格公墓管理。经营性公墓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行企业管理体制。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实现独立核算,自主运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管理参照村财镇(街道)管的模式运行。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墓穴和存放格位价格,由民政部门提出,报财政、发改部门审核批准。 要加强骨灰存放制度建设。无论是经营性公墓还是公益性公墓都要制订和完善公墓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墓销售、财务管理、墓料采购、管理人员职责标准等制度;有关证照、墓穴(格位)销售价格、墓穴(格位)存量和位置、墓区布局规划、效劳指南等张榜公布;墓穴(格位)销售后要将公墓证发给丧主,并建立公墓、骨灰存放处安放档案。 (三)加强工程建设坟墓迁移的管理。 凡因根底设施工程建设和工业、商贸、旅游、房产等工程开发涉及的坟墓迁移,原那么上应就近迁移至公墓或骨灰存放处,进行集中安置。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所在镇、街道提出择址安葬迁移方案,并由镇、街道报市建设、林业、国土部门出具规划可行性意见,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工程坟墓迁移时,严禁搭车新建和重修祖坟、宗族坟、家族坟。 (四)加大乱建滥建坟墓的整治力度。 要建立骨灰存放跟踪制度。死者遗体火化后,丧户应凭公墓(骨灰存放处)单位出具的骨灰安放墓穴位置(存放格位)证明,在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公墓(骨灰存放处)单位每月向市殡葬管理所报告骨灰安放情况。 要加大违规殡葬治理力度。各镇、街道要对年以来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所建的坟墓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对群众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违规殡葬、“三沿五区〞范围内的坟墓和年新出现的违规坟墓,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整治。集中整治以墓主自行整改为主,逾期未整治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依法进行平毁,狠刹违法占地建坟、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之风,引导墓主将公墓外的坟墓迁入公墓。坟墓治理后做到地表不露痕迹,并做好复垦还林和植树绿化工作。 (五)加强殡葬效劳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 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效劳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效劳网络,逐步形成根本殡葬效劳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效劳为补充的效劳格局。对遗体接运、火化等根本殡葬效劳,逐步实现政府埋单。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效劳,包括遗体整容、防腐、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效劳,建立行业标准,实现自主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殡葬效劳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效劳和便民效劳。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殡葬效劳收费工程,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组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劳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与绩效考核为根底的综合评价制度,实现效劳问责制。 三、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健全殡葬监督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殡葬管理工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遵循属地管理原那么,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制止本辖区内发生的殡葬违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乱葬乱埋。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和完善公墓(骨灰存放处)规划。开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墓、骨灰存放处的建设立项,做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殡葬效劳价格核定工作,对殡葬效劳中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公墓、骨灰存放处建设规划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殡葬建设用地审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在耕地上建坟、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坟墓的行为。林业部门负责审核殡葬建设征用占用林地,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占用林地乱建滥修坟墓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丧葬用品市场整顿与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查处非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劝阻、制止沿街、居民区搭设灵棚、丧事扰民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殡葬建设中涉及的环保问题,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负责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平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门负责死亡证明出具的指导和管理,加强传染病患者遗体防疫工作,指导殡仪馆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和接运车辆的消毒工作。加强对医院死亡遗体的管理,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遗体运往院外。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接运尸体车辆的运行审批和审核工作,防止民用车辆接运尸体导致的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要加强对群众扫墓期间的车辆调配。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在殡葬活动中违法的党员和机关公务员,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加强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带头建坟的党员干部,依法追究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迎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加大对殡葬改革的投入。 为了实现政府对殡葬的有效管理,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接受节俭、文明的丧葬方式,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殡葬改革事业。年起,免除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镇“三无〞、“三老〞人员等困难群体中的遗体火化、接运两项根本丧葬费用,条件成熟时,减免本市籍(除国家工作人员外)死亡遗体的火化、接运等费用,并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骨灰存放处,免费提供20年的骨灰存放效劳;年起,本市籍村(居)民死亡骨灰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骨灰撒散的给予6000元的奖励;在2023年前按规划经合法程序批准的镇、街道投资建设的生态墓和骨灰存放处,经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市财政补助额度为:稠城、稠江、北苑、后宅街道建生态墓每穴补助40元,建骨灰存放处每格位补助160元;江东、廿三里、城西街道和佛堂镇建生态墓每穴补助80元,建骨灰存放处每格位补助260元;苏溪、上溪、义亭镇建生态墓每穴补助120元,建骨灰存放处每格位补助370元;大陈、赤岸镇建生态墓每穴补助160元,建骨灰存放处每格位补助520元。其中骨灰存放处格位架的资金按进度分期补助。 (四)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舆论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殡葬改革法律法规舆论宣传,大力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等殡葬新观念、新风气,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气氛。深入宣传我市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宣传殡葬法规和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阔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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