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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2023
国家电力
监管
委员会
发电厂
并网
运行
管理
规定
定稿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定稿]
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网平安,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开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3]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那么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那么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责任认定由相关调度机构执行,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平安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平安稳定运行.西北网调及各省(区)调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西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平安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平安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平安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按5分/项扣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扣罚.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并确保方案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扣罚.第九条并网发电厂要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关调度机构,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响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扣罚;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2023分/次扣罚.第十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1次扣5分;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1次扣5分.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企业应及时向相关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汇报不全面,信息失实者,按5分/次扣罚.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8分/次扣罚.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平安性评价工作.对于新建的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之前完成涉网平安性评价.未完成涉网平安性评价的,不允许并网运行.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平安运行的原那么,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第十五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规定披露和报送相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5分/次扣罚.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平安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20分/次扣罚.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扣罚.第十八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方案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方案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4分/2023万千瓦扣罚;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3分/2023万千瓦扣罚;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2分/2023万千瓦扣罚;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方案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1分/2023万千瓦扣罚;第5类为超过方案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1分/2023万千瓦扣罚.机组非方案停运期间,按发电机组装机容量×0.25分/2023万千瓦×小时扣罚.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方案停运.但工期超出方案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方案停运时间.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单机2023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影响电网运行者,按3分/次扣罚.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分/项每月扣罚.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那么按2分/次扣罚.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
(一)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要到达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到达90%以上.agc可用率按机组统计,计算方法: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20230%,对于分机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二)调节速率
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实际速率=(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到达时间-命令下发时间)(单位:机组额定有功功率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50%;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2%.
(三)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2023秒.考核标准如下:
(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到达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2分/2023万千瓦.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一次扣1分;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假设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考核0.5分/月.
(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低5%考核5分/月;对于火电机组:速率低于2%,每低0.2%考核5分/月.调度机构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以满足要求的考核2023分.
(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到达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到达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5分.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缓慢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按1分/项扣罚,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5分/项每月扣罚.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那么按2分每次扣罚.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到达2023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2023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2023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2023万千瓦.
(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对不满足相应调度机构要求的考核5分/月.具体参数如下: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2023hz内;2,转速不等率kc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5%,水电机组不大于3%.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响应时间应为15秒.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平安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4分/次扣罚.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平安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扣罚.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2023分/次扣罚.第二十二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那么,平安,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根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效劳.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方案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但该汇报不作为免除考核的依据.假设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相应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电压合格率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合格率的平均值计算.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