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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规范煤矿整合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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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 煤矿 整合 实施 意见
标准煤矿整合实施意见 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标准和推进我县煤矿整合工作,解决煤矿企业和矿井“多、小、散、弱、差〞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平安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2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标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xx)7号)、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标准煤炭资源整合的假设干意见(安监总煤矿(xx)48号)精神,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的通知(xx办发(xx)116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xx办发(xx)11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标准和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开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煤炭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开展的要求,通过整顿关闭和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对煤矿企业依法开采的煤炭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逐步形成煤炭企业协调开展的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煤矿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煤炭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的保障能力。 二、根本思路 在县政府统一组织和指导下,以实施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矿企业资产整合,落实整顿关闭任务为主线,减少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以煤炭资源采矿权、煤矿企业资产所有权为纽带,实现企业的重组与并购;以资源科学配置、生产系统优化,提高办矿水平、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为手段,到达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目的。整合工作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对煤炭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将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井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平安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炭企业和矿井。 三、根本原那么 (一)全面统筹,平安开展。煤矿整合应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加强煤矿平安根底管理和提高煤矿本质平安水平相结合;与工业、民用煤供应保障基地建设和全县小型煤矿开采极薄煤层的现实相结合;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矿整合应结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开展规划要求,合理制订整合规划和具体方案,并有方案地分步实施。 (三)以大并小,优化组合。煤矿整合应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差和规模开发的原那么,以具有资金、管理、技术相对优势的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整合小型煤矿,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化开发,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明确标准,扎实推进。整合矿井必须经现场核实和方案论证,到达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平安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后的一个XX县区(开采单元)原那么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五)公开公正,接受监督。煤矿整合应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目标任务 (一)202223年末,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18户以内。 (二)202223年末,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26个以内(含2个预留矿井)。 五、整合方式 (一)企业资产整合。按照XX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需要调整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矿井资源整合。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根底、开发布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到达“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六、整合标准 (一)企业整合标准。整合企业最低生产规模原那么上不得小于2023万吨/年,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矿井整合标准。整合规模原那么上不得低于4万吨/年,鼓励整合矿井做大做强,对整合后生产能力到达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待遇。 七、整合范围 整合的范围为所有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矿井之间和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其重点是: (一)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炭资源相邻的矿井。 (二)国有煤矿井田周边对国有大矿生产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三)一个XX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矿井(生产系统),即“一矿多井、大矿小开〞的矿井。 (四)小矿密集区内的矿井。 (五)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井。 (六)实际生产能力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平安隐患的矿井。 (七)采矿范围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 (八)其他具备整合条件,可以实施整合的矿井。 以下类型的矿井不纳入整合范围: (一)凡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矿井。 (二)资源已经枯竭且周边无资源可增划的矿井。 (三)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井。 (四)已经纳入永久性关闭煤矿名单、且无资源可供重新规划利用的矿井。 八、工作安排 1.xx年5月底前,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将本辖区煤矿整合初步方案报县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2.xx年7月底前,完成全县煤矿整合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 3.202223年2023月底根本完成整合工作,接受市政府检查验收。 九、政策措施 (一)继续推进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工作仍按照XX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并将两阶段的工作合并。整合煤矿工作继续享受XX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限期整合,标准操作。各产煤镇乡要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经批准列入整合规划的矿井必须在xx年2023月以前进入开采设计、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程序。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整合矿井之间的兼并、重组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符合市场经济规那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根底上。经协商不能到达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催促、指导、协调整合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三)整合期间证照办理暂行规定。整合期间,按有关规定,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予以暂延,整合完成后,按新的要求处理。 (四)小型煤矿分类处置规定。根据我县具体情况,以xx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认定结果或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规模为准,按以下原那么分类处置小型煤矿。 1.具备与相邻矿井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实施资源整合。整合后只保存一套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原那么上不得低于4万吨/年。 2.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但资源储量较大或具备增扩资源条件的矿井,可实施改扩建。设计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3.存在水害等重大平安生产威胁,能够通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使生产规模到达6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采取有效平安保障措施可以开采的,报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后,可予以保存。 4.关闭矿井 (1)具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条件而拒不参加资源整合或改扩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 (2)凡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的矿井。 (3)其他应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 5.实事求是实施整合,防止弄虚作假。4万吨/年至6万吨/年的整合煤矿实际产量在投产的第二年必须到达核定能力,否那么,将核减生产能力,并按实际产量予以处理。 6.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平安管理和监管。煤矿整合方案实施中,只允许整合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井,在具备平安生产条件、与新建或改造工程互不影响的区域组织生产,并制定组织、平安技术保障措施报县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审批。 煤矿整合期间,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组织、平安技术保障措施实施整合。 县级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监管、监察,组织定期、重点和专项监管、监察,严厉查处整合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合期间煤矿平安。 严防整合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特别要防止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突击生产、掠夺式生产,防止发生重特大煤矿平安事故。 7.加强整合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煤矿整合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8.创造条件,加快进度。县煤矿平安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电力、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法的原那么要求,制定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为整合煤矿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对产煤镇乡上报的煤矿整合初步方案要认真审查并及时上报。 9.建立小型煤矿退出机制。不具备资源整合、改扩建和保存条件的小型煤矿,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关闭范围,组织实施关闭,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闭原那么,处理好资产、资源和人员转移问题。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成立XX县区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光德、县安监局局长龙飞、县国土房管局局长童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建华兼任。办公室下设具体工作联络组,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整合的有关政策措施,检查、指导和催促各产煤镇乡煤矿整合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产煤镇乡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矿整合工作。 (二)大力宣传,加强督导。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要将本实施方法贯彻到每一个煤矿企业,大力宣传煤矿整合工作的目的、意义、背景和相关政策,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赴产煤镇乡进行督查和宣讲政策。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催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煤矿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 (二)标准操作,依法推进。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暂停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初审和上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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