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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物价局
污水处理
征收
管理
意见
物价局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意见
根据xx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xx市政发[20xx]18号),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市城建部门。自20xx年1月1日起,市城建部门全面负责XX县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原由水资源管理部门(xx区)代收局部(含自备井用户)一律交由市城建部门直接征收。市城建部门要在市公共行政效劳中心设立收费窗口,负责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为方便群众,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可继续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实行在中心窗口收取后,水利部门要将水资源费纳入中心窗口收取,与污水处理费实施“一站式〞联合收费。
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一)对排放超标污水者开征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为控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有效保证污水的处理质量,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xx价发[20xx]35号)规定,由环保部门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用户,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二)对向XX县区浴池出售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方式和计量方法由城建部门负责拟定。
(三)严格控制污水处理费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降低征收标准。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须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驻军部队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暂不予征收。
三、强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根底工作。市城建部门要全面掌握缴费对象尤其是自备井用户的情况,建立健全审批、取水、安表、缴费、稽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档案,实行微机管理。要做好XX县区排水管网和用水大户的排水监测,水资源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要实行微机联网,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掌握科学、准确的信息参数,为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提供保障,有效遏止偷水行为。要加强自备井用户的用水管理,对尚未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自备井用户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部安装ic卡智能水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二)继续对XX县区内自备井进行清理。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城建、财政市直有关部门和xx个区政府配合,在XX县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地毯式的自备井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无证自备井,整顿有证自备井。要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根本完成XX县区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闭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行政执罚及强制执行案件的工作力度。城建、水利、公安和司法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节约用水、依法缴费的宣传,搞好对各用水单位特别是用水大户的日常监管。对擅自打井及其他各种偷水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对逾期拒不缴纳或缺乏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以及随意改变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部门停止供水,涉及自备井的,由水利部门予以封井;对有财政补贴、拨款的单位,由城建部门提出欠缴单位名单和金额,由财政部门实行分期抵扣,财政部门不能抵扣的,由城建部门提请市中法依法强制收缴。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公开曝光。
(四)加强组织协调。市城建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不定期召开供水、排水等有关征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总结用水情况,查找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市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城建部门提供的欠缴污水处理费的自备井用户,要立即核实,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市财政部门要用足用活奖励政策,增强相关部门的收费积极性。要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污水处理费的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收费目标,并尽快步入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轨道。
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xx市政发[20xx]18号),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市城建部门。自20xx年1月1日起,市城建部门全面负责XX县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原由水资源管理部门(含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代收局部(含自备井用户)一律交由市城建部门直接征收。市城建部门要在市公共行政效劳中心设立收费窗口,负责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为方便群众,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可继续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实行在中心窗口收取后,水利部门要将水资源费纳入中心窗口收取,与污水处理费实施“一站式〞联合收费。
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一)对排放超标污水者开征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为控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有效保证污水的处理质量,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xx价发[20xx]35号)规定,由环保部门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用户,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二)对向XX县区浴池出售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方式和计量方法由城建部门负责拟定。
(三)严格控制污水处理费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降低征收标准。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须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驻军部队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暂不予征收。
三、强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根底工作。市城建部门要全面掌握缴费对象尤其是自备井用户的情况,建立健全审批、取水、安表、缴费、稽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档案,实行微机管理。要做好XX县区排水管网和用水大户的排水监测,水资源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要实行微机联网,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掌握科学、准确的信息参数,为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提供保障,有效遏止偷水行为。要加强自备井用户的用水管理,对尚未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自备井用户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部安装ic卡智能水表,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二)继续对XX县区内自备井进行清理。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城建、财政、公安等市直有关部门和白塔、文圣、太子河、宏伟4个区政府配合,在XX县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地毯式的自备井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无证自备井,整顿有证自备井。要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根本完成XX县区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闭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行政执罚及强制执行案件的工作力度。城建、水利、公安和司法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节约用水、依法缴费的宣传,搞好对各用水单位特别是用水大户的日常监管。对擅自打井及其他各种偷水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对逾期拒不缴纳或缺乏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以及随意改变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部门停止供水,涉及自备井的,由水利部门予以封井;对有财政补贴、拨款的单位,由城建部门提出欠缴单位名单和金额,由财政部门实行分期抵扣,财政部门不能抵扣的,由城建部门提请市中法依法强制收缴。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公开曝光。
(四)加强组织协调。市城建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不定期召开供水、排水等有关征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总结用水情况,查找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市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城建部门提供的欠缴污水处理费的自备井用户,要立即核实,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市财政部门要用足用活奖励政策,增强相关部门的收费积极性。要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污水处理费的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收费目标,并尽快步入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轨道。
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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