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民营科技园区开展意见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的意见精神(皖办发(2022)22号),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区域经济的开展,根据xx省民营科技园区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科策(2022)150号),现就省级民营科技园区建设和开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民营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当地政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按照科技开展规划和地区总体规划,选择科技资源比较集中、根底设施比较好的区域,投资建设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配套效劳和管理效劳设施齐全,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在本区域集聚,形成统一管理、协作配套、专业和区域特色明显的产业集群区域。二、园区应充分发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优势,坚持突出特色、强化效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建设目标定位为全省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成长基地、创新人才积聚和培育基地、科技信息和技术成果的集散基地。三、园区建设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园区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园区要在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和各部门配合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开展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民营科技园区建设。四、申请设立省级园区以自愿为原那么。政府投资设立的,由申请设立省级园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函报提出;其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应经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级园区运行2年以后,经评估可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园区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申请设立省级园区除符合管理方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外,第2页共3页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根底条件状况良好。包括自然条件、政府支持、园区管理、园区规划、园区特色、园区根底设施和投资等方面。(二)园区建设有明确的区域范围,界限清楚,占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或者单元式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23万平方米。(三)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已经进入园区,园区内的现有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5家。且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不少于进园企业的80%、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进园企业的2023%。六、按管理方法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省级园区须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