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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
2023
煤矿
企业
安全生产
条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XX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23)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23)9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评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风险分级
第五条综合评估非煤矿山企业固有风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
-1-专家“会诊〞结果,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为一般风险、b为较高风险、c为高风险、d为最高风险。
(一)a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根底扎实。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隐患自检和及时治理的能力。
1.露天矿山:
(1)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
(2)有标准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2.地下矿山:
(1)矿山采用平硐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全部机械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运行正常;
(2)有标准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3.尾矿库:
(1)尾矿库等别四等库以下,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没有-2-
生产生活设施;
(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建立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
(3)有标准设计并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油气井不含硫化氢,有标准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2)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二)b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企业,动态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根底。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1.露天矿山:
(1)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局部实现机械化;
(2)有标准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
-3-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2.地下矿山:
(1)矿山采用斜井或立井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局部机械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局部建成并正常使用;
(2)有标准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3.尾矿库:
(1)尾矿库等别三等库以下,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少量生产生活设施;
(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或湿式排放,建立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
(3)有标准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油气井不含或者含硫化氢,有标准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2)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4-
(三)c级企业。尚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且动态管理水平有较大滑坡的企业,其根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根底。已建立或根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和效果有限,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催促才能发现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
1.露天矿山:
(1)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局部实现机械化;
(2)有标准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2.地下矿山:
(1)矿山采用混合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局部机械化或者人工装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或者使用不正常;
(2)有标准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3.尾矿库:
(1)尾矿库等别二等库以下,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较多生产生活设施;
-5-(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或湿式排放,未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3)有标准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油气井含硫化氢,有标准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2)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四)d级企业。尚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根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或经整改后根本符合相关标准标准要求。缺乏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一些隐患问题特别是“三违〞问题突出。
1.露天矿山:
(1)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2)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3)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4)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5)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
2.地下矿山:
-6-
(1)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设备、提升设备、排水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建立排水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的;
(3)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
(4)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采空区;
(5)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6)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等。
3.尾矿库:
(1)安全度为危库或者险库;(2)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
(3)调洪库容缺乏,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要求;
(4)排渗设施失效;
(5)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6)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2)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抗硫
-7-要求等。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中应重点考虑的影响因素:
(一)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边坡角度、机械化水平、矿山运输、设备设施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2.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情况、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3.尾矿库: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高含硫井口数、产出物硫化氢含量、原油储罐容量、净化处理能力和周边环境等。
(二)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设备设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5.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8-
6.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三)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6.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7.企业安全资金投入管理使用情况;
8.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四)企业的人员素质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五)企业的安全业绩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建矿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建矿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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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煤矿山企业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核实非煤矿山企业自报信息,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并公开公示初次分级结果;
(三)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四)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将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初次风险分级评定结果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部门。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特殊情况可越级升降。
第九条连续两年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根据实际予以降低一级。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根据实际予以提高一级: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