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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构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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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构造 我国 社会 信用 体系
构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兴旺的市场经济的必备要素。目前我国落后的信用体系已经极大的阻碍了经济的开展,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构建一个符合国情的信用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信用;信用体系;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根底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市场经济成认人们独立利益及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并要求人们在为自身的独立利益而劳动、主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靠侵害他人的权益和财产权利而牟取私利。在市场经济的这一根本规那么之上,为了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减少交易本钱并提高生产和交易的效率,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所谓信用,就是指一种以归还为条件的借贷关系。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承诺归还的根底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效劳或货币等。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从人们之间简单的买卖关系到国家发行货币,无时无处都需要信用作为中介,信用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能够进行.经济能够运转的前提,也是每一个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然而,信用是会带来风险的。提供信用的一方授信失当或接受信用的一方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因此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有一整套严格的信用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根底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可能存在。一个没有市场经济的体制,就不会有信用制度.也就不可能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反过来讲,如果没有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就不会形成保护市场经济的体制,从而丧失市场经济的根底。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 1.信用及信托关系不兴旺。在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这使得社会额外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消费中的信用关系不兴旺,人们还不习惯也不太愿意超前消费,不太习惯借贷消费。信托关系也不兴旺,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标准,不能取得广泛的信任。 2.信用工具太少。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只是代记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在美国等许多国家中学生都可以拥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资金,可以预支,事后再付款,手续费也很少。 3.缺乏信用中介体系。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阻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开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 4.信用效劳不配套。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常常缺乏征信机构和担保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担保,从而导致银行惜贷。 5.相关法制不健全。中国目前尚无一部标准信用关系的信用法,更谈不上建立信用法律体系。现行与信用有关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不能很好的起到标准信用关系的作用。 三、兴旺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开展起步晚,存在的问题多,因此借鉴兴旺市场经济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帮助. 1.美国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兴旺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根本状况。 (1)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根底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根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简称(fcra)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他和信用行业比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时机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公平信用结账法(faircreditbilling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cardissuance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creditandchargecarddisclosure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等等。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法律体系,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开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假设干次修改。 (2)兴旺的信用中介效劳机构。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效劳机构。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一般来说,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效劳。在个人资信效劳领域,主要是equifax,expefian/trw和transunion三家最为主要的信用报告效劳机构,这三家公司都建有覆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同时每年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amp;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邓白氏建有自己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在资信评级行业,目前美国国内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效劳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and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amp;phelps),它们根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 (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生存和开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管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防止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4)政府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美国的信用行业的管理根本是建立在行业自律根底上的,因此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藏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行业协会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资信评级、征信、个人资信、收帐都建有自己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是一种行业的自律管理部门,面对从业者进行一些培训工作。同时它也是企业和政府机构联系的纽带,比方这个行业面临什么问题,或者企业有什么司法建议等,通过它,可以把大家的意见更好地表达出来。 2.欧洲大陆国家的经验。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异。 (1)信用信息效劳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nationalbankofbelgium)的一个部门。 (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方,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效劳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germanfederalbank)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到达或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局部,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四、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通过对兴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分析,结合中国的国情,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信用立法。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标准开展的根底和必然要求。我国可以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兴旺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根底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公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开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根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根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标准健康开展。 2.加快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信用历史记录根底上,因此,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就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根底设施。各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但数据库规模普遍偏小,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局部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开展提供支持。 3.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信贷审批系统〞。一般情况下,银行在接到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财务状况等个人根本资料,并通过internet获取信用历史报告,然后将这些资料输入,通过内部评分系统立即得出申请人所得的分数,从而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贷款。该过程的理论根底实际是“5c〞原那么: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ofbusiness)。借鉴国外将客户信用能力数字化的趋势,我国应基于“5c〞原那么建立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运用评分方式对申请贷款者的信用进行数字化,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职业状况、收入、居住情况、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务指标等根据预先制定的标准对申请人资料的各项指标分别评分,最后汇总进行综合评价。 4.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标准开展。由于信用中介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信用交易方面的重要性,信用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就成为各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刚刚起步,直到1999年,我国才成立首家资信公司——上海资信,2022年8月成立首家全国性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联合资信评估。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开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缺乏,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剧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来看,根据我国行业开展现状和别国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咨询机构建议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方法加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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