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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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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窗口 一次性 告知 制度 新编
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到受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办理许可事项为原那么,热情效劳,告知过程中要注意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效劳忌语。 三、对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难以理解,或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受理窗口应配置多种形式、简单明了的告知单或告知书。 四、行政相对人办理许可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而不能办理或要先行处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实施处分的部门和程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五、遇有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帮助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 六、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七、监督与考核 (一)各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考核与监督,承担群众举报情况的查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并予以详细记录。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食品药品平安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往返屡次的责任人,由分局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市局监察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较重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首问负责制 一、凡第一个受理单位或群众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联系业务(包括来信、来电、来访、 、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当被首问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在接待行政相对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忌语。对来局办事或咨询的行政相对人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尽量使行政相对人满意。 三、行政相对人到本系统机关办理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行政相对人的询问。 四、行政相对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也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处、何单位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将效劳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 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行政相对人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解决。 五、行政相对人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行政相对人,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那么,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七、对前来投诉举报以及对食品药品平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局监察室、962727(局举报投诉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的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处(科)室处理。 八、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首问负责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局系统各单位监察室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3 窗口效劳承诺制度 为了改进我局受理窗口工作作风,增强效劳意识,改善效劳态度,提高效劳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我局系统各受理窗口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局关于窗口建设实施“五个统一〞的有关规定;不徇私情,公正、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 二、坚持公开行政。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积极推行阳光行政,将审批事项、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事项通过网站、窗口大厅放置相关资料等形式公开;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三、坚持高效效劳。认真执行审批、核准、备案等各类工作事项的办理时限制度,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 四、坚持文明效劳。全体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效劳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效劳忌语,耐心解释,不耍态度、不傲慢;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说明身份,文明执法。 五、坚持廉洁行政。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 4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六、坚持领导值班制度。每周四上午为受理窗口领导接待时间,热情为群众和单位解答或尽力解决问题。 以上承诺希望广阔群众和单位共同监督,假设发现问题,可向我局监察室举报投诉。 :6311178 5、63111520。 机关文明办公行为标准 一、政治坚决、注重学习。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开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求真务实。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廉洁自律制度规定,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遵守机关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以权谋私。 三、爱岗敬业,诚信守责。实事求是、坚持原那么,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勤奋踏实、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力戒粗枝大叶。 四、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单位、部门之间服从大局多支持,同事之间团结协作多尊重;反对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五、政务公开,高效办事。简化办事程序,明示办事事项,做到一次告知,两次受理,按时办结;办事不推诿、不扯皮,杜 5绝玩忽职守行为;及时更新门户网站、政务网和触摸屏等政务公开的内容,保持信息的准确及时。 六、依法行政,接受监督。依法办事、按章办事,标准操作、热情效劳;明示办事流程,公开监督措施,禁止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乱作为。 七、文明礼貌,“首问〞负责。着制服时应佩挂胸卡,岗位标志清晰,接待群众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谦虚,语言谦和有礼;接待外来办事者,应主动积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公共场合提倡讲普通话,禁言粗话、忌语;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时不串岗、不擅自离岗,午休时不得拒接 和拒绝群众办事。 八、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创立节约型机关,保护公物,勤俭办事;反对形式主义,杜绝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 九、环境整洁。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安静,桌面资料、物品摆放整齐;工作时间严禁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不玩游戏,不在网上聊天;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十、服饰得体,举止大方。衣着端庄整洁,上班时间,女同志不穿过于暴露的服装,不化浓妆,不染彩发,不佩戴夸张饰物;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长须,不穿无领汗衫,不穿短裤。 第二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局工作人员 二、具体内容 (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效劳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3)效劳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 (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牢固树立效劳意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审批、咨询等事项能给予准确答复。 (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对首问责任人态度、工作等不满意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 第三篇:一次性告知制度XX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效劳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 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或行业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6.告知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陈述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那么法律援助中心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7.告知受援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那么可能因为证据缺乏而导致败诉。 8.告知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 9.告知法律援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效劳指南、受援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四篇:一次性告知制度xx县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建设效劳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效劳厅的工作效率和效劳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效劳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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