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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资产
损失
税前
扣除
所得税
处理
新编
第5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概念
1.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如坏账准备)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包括○方案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等)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4.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缺乏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那么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资产损失的认定(共性的是强调净损失)
(一)现金
(二)货币性资金。强调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形成的存款损失。(不包lpage1of5括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缺乏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缺乏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方案后,无法追偿的;(营业外支出)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类债权
(五)股权投资的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方案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2023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六)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回忆一下】
某外商投资者开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1+0.21=5.31(万元)
资产损失=32.79+5.31=38.1(万元)
(七)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局部收回时,其收回局部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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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申报管理
1.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以下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到达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到达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那么,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视同正常)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4.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外部证据。①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②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③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撤消及停业证明;④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⑤行政机关的公文;⑥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⑦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⑧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⑨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⑩符合法律规lpage3of5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①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②资产盘点表;③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④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⑤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⑥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资产损失认定相关证据资料: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2023%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2023%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注意存货、固定资产损失确认时资产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等各种情况证据的差异。
5.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归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归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6.以下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归还能力,未按期归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7.其他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确实认情形: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本钱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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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标准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8.其他相关证据资料见教材。
【典型例题-2023年单项选择】
以下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是(d)。
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b.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时,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c.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不符合税法要求并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d.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经企业核实可以延期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
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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