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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释义
第一章总那么1.[1-1]立法目的
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那么
3.[1-3]实施行政处分要有法定依据
4.[1-4]行政处分原那么
5.[1-5]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6.[1-6]受到行政处分者的权利
7.[1-7]违法行为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8.[2-8]行政处分的种类
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和设定9.[2-9]行政处分的设定权
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分的设定权限
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分的设定权
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分权
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分的设定权
14.[2-14]其他标准性文件设定行政处分的禁止性规定15.[3-15]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
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
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分
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分
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20.[4-20]地域管辖
21.[4-21]指定管辖
22.[4-22]移送管辖
23.[4-23]行政处分补救功能
24.[4-24]一事不再罚原那么
25.[4-25]责任年龄
26.[4-26]责任能力
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分
28.[4-28]行政处分与刑罚合并适用
29.[4-29]追责实效
第五章行政处分的决定30.[5-30]查明事实
31.[5-31]告知程序
32.[5-32]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第一节
简易程序
33.[5-3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34.[5-34]当场作出行政处分的法定手续
35.[5-35]当事人对当场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二节
一般程序36.[5-36]调查程序
37.[5-37]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38.[5-38]审查程序
39.[5-39]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及其法定内容
40.[5-40]当场交付或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
41.[5-41]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成立
第三节
听证程序42.[5-42]听证程序
43.[5-4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分的执行
44.[6-44]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分决定
45.[6-4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分是否停止执行
46.[6-46]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别离
347.[6-47]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48.[6-48]因当事人要求而当场收缴罚款
49.[6-49]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
50.[6-50]执法人员...
51.[6-51]行政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
52.[6-52]当事人暂缓或分期履行
53.[6-53]行政机关罚款...54.[6-54]监督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55.[7-55]违法实施行政处分行为
56.[7-56]行政处分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57.[7-57]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58.[7-58]非法处理罚款...
59.[7-59]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
60.[7-6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61.[7-61]违法谋取本单位私利...62.[7-62]行政机关玩忽职守
第八章附那么
63.[8-63]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方法
464.[8-64]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条释义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分有以下几个特征:
1.决定并实施处分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处分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分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行政处分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分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制定行政处分法以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分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当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那么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分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分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分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防止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分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第二条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那么的规定。
一、行政处分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那么,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分。行政处分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撤消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
我国设定行政处分权的立法原那么。第一,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第二,要区别各类行政处分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三,根据法制原那么来标准,对现行某些不标准的做法要适当改变,又要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原那么,本法对行政处分的设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本条强调了行政处分的设定权由本法统一调整,采取法定原那么。
本法规定的处分设定权可以概括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分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分;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分的实施要依本法的规定。
实施处分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施的主体,一是实施的行为或实施的原那么和程序。即:
1.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分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分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此应注意一点,7执法主体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又不都是行政机关,法律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了授权和委托,但有限制性规定;
2.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以行政处分;
3.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法律也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
【释义】
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分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分的原那么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分,应区分不同情况
8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分,而不适用行政处分;有些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本钱法规定的应予处分的标准的.那么不应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分标准化,法律规定:
1.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只能是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本法没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那么不能实施处分;
3.实施行政处分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
三、本条第二款是对法定原那么的强调。
第四条
行政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
9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分应遵循的原那么的规定。
一、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分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原那么主要表现在:
1.行政处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实行回避制度,包括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回避3.处分程序适宜。行政处分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
4.行政处分作出以前要通知被处分人将要作出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时机;
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
6.职权分立。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分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分决定分立,处分决定与处分执行分立。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分的法律标准、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分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原那么在行政处分上的主要表现是:
10〔1〕法的公开。有关行政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标准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
〔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执行调查、处分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分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
〔3〕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
〔4〕案例公开,行政处分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