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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教处
学校
安全管理
责任
追究
办法
天道酬勤
政教处范文之学校平安治理责任追查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平安治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平安,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平安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县区域内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 学校平安治理遵照积极预防、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校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有错必纠、处分适当的原那么,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那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四条 学校平安治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交通平安,即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路途中的交通平安;
(二)消防平安,即学校在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以及用电、用油、用煤气等方面的平安;
(三)食品卫生平安,即师生在校内食堂就餐、在校内小买部购置食品以及饮水、卫生、保健及传染性疾病等方面的平安;
(四)活动平安,即师生课间活动平安,参加田径、球类、越野、爬山、军体活动等体育活动平安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的平安;
(五)校舍平安,即校舍(场馆)建立、使用、维修、改造等方面的师生平安;
(六)教学实验平安,即教学实验的操作平安及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与使用中的平安和职业学校的教学实习、消费实习中的平安;
(七)治安平安,即学校内部治安方面的平安;
(八)防范自然灾祸的平安,即地震、雷电、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祸的平安;
(九)设备平安,即校舍附属物、体育活动设备、特种设备等平安;
(十)其他方面的平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本方法履行平安治理和平安教育职责。
第二章 学校平安治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或董事长)为学校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平安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平安工作负有组织、治理、监视、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第七条 分管平安副校长为学校平安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平安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负责学校平安治理工作方案、制度及相关预案审定,对学校平安工作施行有效治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但学校其他班子成员在其分管业务中的平安治理责任也列为分管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其他班子成员、各处(室)主任及班主任为学校平安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对所相关部门(班级)平安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学校平安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方式多样的师生平安教育活动,深化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定期组织开展平安隐患排查,认真、完全处理排查出来的各种咨询题、隐患和苗头。负责检查学校各方面平安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第九条 任课老师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为任课(在岗)时段学生平安工作直截了当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平安,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展平安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平安排查,觉察学生身心平安咨询题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分管平安副校长汇报,
第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包干领导和包干股室为学校平安工作包干责任人,对学校平安工作负包干领导责任。
第三章 学校平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平安教育培训方案,开设平安教育课,依照学生年龄特点、认知才能和法律行为才能,有针对性地对广阔师生进展系统化的平安防范认识培养、平安知识教育和平安技能训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一次应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祸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才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地域、环境、季节及不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展防暴力、防地震、防雷电、防溺水、防火、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及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平安防护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立,利用电影、电视、播送、校刊、板报和班(团)会等多种方式开展平安知识教育、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平安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珍爱生命、珍爱健康,协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把平安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平安教育日〞(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平安教育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等,针对平安教育的薄弱环节,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平安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平安、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平安及其意外事故自救、自护知识等。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积极预防学生在校损害事故,及时觉察并清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凶器,努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学校应当坚持法制副校长制度。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平安制度和平安事故处理,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的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法制平安专题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广阔教职工依法治理学生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认识和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平安教育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平安规章制度、掌握平安抢救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并定期对教学、生活、消费设备的治理、操作人员及平安保卫人员进展相关平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平安标准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校平安治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恪守有关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平安治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平安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学校各项平安治理制度,构建学校平安治理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装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保卫人员,明确其平安保卫职责。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二)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备进展平安检查、检验;觉察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停顿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处理或者无法排除的严重平安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体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备。
(三)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关于政府保障装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可以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平安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备设备的平安治理制度,定期进展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觉察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展维修或者更换。
(五)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严格恪守卫生操作标准。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平安情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平安。
(六)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平安治理制度,并将平安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明显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置、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平安地点。
(七)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备具有从业资历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老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惹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平安治理制度,装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治理和平安保卫工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平安。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平安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平安治理。
(九)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等关系学生平安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时,如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态的,家长有义务向学校告知并提供相应诊治材料;学校正该类学生应当做好平安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平安信息材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置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治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