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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最新公司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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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章程 范本 工商局 最新 模板
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最新公司章程模板 济宁百齐网络传媒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局部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23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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