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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本科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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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本科毕业 论文 论交 肇事 逃逸 死亡
本科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论文写作提纲: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一、序论局部  一、中心论题  二、写作意图  二、本论局部  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  〔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  〔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  〔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那么上来分析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分  〔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成心致被害人死亡的三、结论局部  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内容:  本文前后逻辑性的比拟全面的概括了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并运用法理知识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出现的各种情形, 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 致被害人死亡等。  进行较细致的具体分析。  本文还详细的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分。  并且通过丰富的案例, 对以上论点加以论证。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过失犯罪、成心杀人、法理分析、定罪处分  目录  引言1  正文1  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1  〔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3  〔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3  〔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3  〔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那么上来分析4  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4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4  〔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4  〔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5  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5  〔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5  〔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5  〔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6  〔四〕、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屡次撞死、撞伤多人的6  〔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7  〔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7  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分7  〔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7  〔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7  〔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成心致被害人死亡的7  结论8  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8  〔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8  〔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8  结 束 语8  参考文献10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言:  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案件,俗称过失犯罪之王,在过失犯罪中约80%的案  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有约10 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交通  肇事之后的逃逸现象也更加屡见不鲜。正确理解和把握交通肇事案件对司法实践具  有重要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我国道路  交通事故中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致人死亡现象非常严重。由于刑法条文对交通肇事逃  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比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难于操作。  因此 ,深刻分析和认识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危害,严厉惩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  秩序和交通环境 ,是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文: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其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提高  了其法定的辐度,尤其是第三个量刑档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 年以上有  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过于笼统、 简单,无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复杂性,致使理论界对其产  生了意见分歧。如何真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四点入手,对其进行分析。  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人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成心〔包括间接成心或直接成心〕致人死亡的情况。  〔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第一阶段属过失肇事,大家均无异议。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之不顾,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一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又形成新的罪过,客观上又有新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刑法理论把犯罪行为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须以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这种作为的义务由来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自己先前的行为引起等。所谓来自自己的先前行为是指行为人  1  前面的某个行为使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一种严重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采取积  极行为消除这种危险状态使他人恢复安全的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致使他人死亡的,  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有的学者认为,这次刑法修改,立法机关对行为人交通肇  事后有无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采纳了否认意见,因此对肇事后没有抢救伤者的行  为不能转化为他罪 1。本人认为这种结论缺乏依据。没有任何立法资料可以证明:立法机关已经认可交通肇事者不具有救助被害者的义务。上述看法是论者的妄测。早  1991 年 9 月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中就有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被害  者因行为人的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之中,这种危险状态是由行为人的先前肇事行为引起的,因此行为人就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所以,肇事后弃伤者于不顾,驾车逃跑,没有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这在本质上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这一新的犯罪行为〔不作为〕是在行为人新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成心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可以转化为成心行为。随着主观心理状态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明知假设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但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驾车逃逸,放  任危害结果发生,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完全具有间接成心的罪过形式。  总之第二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过,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  构成一个新的犯罪——成心〔间接〕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成心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任何一种犯罪,不能同时既是过失犯罪,又是成心犯罪。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成心态度,但却按过失〔交通肇论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事〕 定罪这显见有违法理。有的学者还认为: “交通肇事应具有的过失心理状态, 应开始于实施违章行为和肇事结果发生过程中逃跑等思  想状态是发生于肇事之后,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属于罪后表现,所以不能以其犯罪  后的态度而改变其前行为的罪过形式,其罪后逃跑行为不宜单独定罪 2〞。本人认为这种观点难以成立。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基  于肇事行为,更主要的还在于逃逸行为,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否那么只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罪刑幅度〕 。把这种与危害结果  1张军、胡云腾等主编: 中国刑法罪名大全 ,群众出版社1997 年版,第 104 页。  2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573 页。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危害行为仅仅视为罪后表现欠科学、合理。再说如果这种观点得以成立,根据该论者的说法,这种过失心理状态是开始于实施违章行为和肇事结  果发生过程中, 那么得出的结论恰恰是: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限于过失行为,而不能包括间接成心。  〔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  我国修订前刑法规定的“致人死亡〞条款有七条。在这些条文中致人死亡的法  律涵义并不一致。有的限于过失〔如强奸致人死亡、成心伤害致人死亡等〕 ,有的限于成心,有的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成心。同一法律用语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给  理论和实践带来纷争。这次修订刑法立法机关改良立法技术,对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条款明确规定按主观内容的不同确定定罪处分标准。如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的定非法拘禁罪,成心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采取类似立法方式  的还有: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  人员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等 3。这一立法方式说明: “致人死亡〞的含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他人死亡。在交通  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中,立法无特别规定,因此只能理解为出于过失,而不能牵强附会地认为,它还包括成心杀人罪。  〔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鉴于修订前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量刑偏低〔最高刑只有七年,而过失杀人罪最高刑是十五年,同是过失杀人罪,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量刑反而大大轻于危害社会特定个人生命安全的过失杀人罪,法定刑不合理〕的现象,刑法学界呼吁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这次修改刑法立法机关采纳学者的意见,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特别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明显与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区分开,两者相比,前者法定最高刑比后者高出八年,法定最低刑高出四年。但是如果把这一新的法律条文理解为包括交通肇事后的间接成心杀人,甚至直接成心杀人,那么除局部案件〔交通肇事后逃逸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提高外,大局部案件法定刑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很多。因为在没有这一特定规定时,司法实务中尚可以根据刑法理论将这类案件定性为成心杀人或按交通肇事罪与  3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人民检察,1998 年版,第 9 期。  成心杀人罪并罚, 刑法修改后反而只能定交通肇事罪。这是违背立法精神的。反之,如果把这一特定规定理解为只限于逃逸后过失致人死亡,那么不仅与刑法修改的立法初衷相一致,而且也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真正使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的立法意图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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