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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信用社
不良资产
整治
通知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整治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政办发〔〕6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政办发〔〕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疏,明确目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支持“三农〞工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把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作为一项紧迫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政策,强化清收措施,确保用3年时间将行政事业单位贷款、“普九〞及教育贷款、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收处置完毕,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下降到8%以内。其中,年清收50%,2023年清收30%,2023年清收20%〔具体清收规划附后〕。
二、落实政策,清收欠款
㈠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依据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方法〔财金发〔〕17号〕规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贷款用途,确定清收范围,制定还款规划,签订还款协议。对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的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要乐观催收,催促用款单位限期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依法清收,拍卖其有效资产归还贷款;被担保人经确认无力归还贷款时,由供给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归还债务责任。
㈡对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要在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的根底上,加强协调,用活政策,乐观化解。可实行拍卖村组所属“机动地〞或“四荒地〞、经济林等经营权,转让村委会出租资产的收益权,强化村级小水电、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清收,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
㈢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或担保贷款,依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办发〔〕48号〕规定,连续执行“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比、不加薪、不晋级〕和扣薪抵贷政策,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对欠贷公职人员每月除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全部用于归还贷款。
三、亲热协作,确保清收实效
农村信用社要增加工作主动性,乐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不良资产盘活工作,确保实现3年清收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关心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占、诈骗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乐观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关心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地挽回资金损失。市人民法院要依法准时受理、审理农村信用社依法起诉的不良贷款案件,并加大对已审结未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结案率。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要连续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情节严峻的,监察部门要对其实行纪律处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单位纳入“黑名单〞,连续实行金融同业联合制裁。对企业改制不标准、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土资源、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手续。对逃废债企业,工商部门不得赐予年检,法院冻结账户,银监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公安、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依法实行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资产制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收盘活工作的领导,准时总结推广清收盘活经验,争辩清收盘活工作措施,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对清收盘活进度要一月一督办,一季一通报。年底,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清收工作完成好的单位进行嘉奖,对完成任务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