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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法制构建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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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法制 构建 工作汇报
农村法制构建工作汇报 一、农村是中部崛起的工作重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根底,要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开展,必须加强农业根底地位,优先开展农业,加强农村工作,因此,农村是促进中部崛起的重心。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全国十一五规划,对新农村建设提出的要求是“生产开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开展原那么,确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蓝图,中央历来重视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对农业的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投入与年俱增,对农村的各项优惠政策也逐年增加,取消农业税更是史无前例的惠农政策,表达了党和国家对农民的深切关心。尽管党和国家对“三农〞进行了巨大投入和改革,但是因农村根底条件差,农民仍未到达富裕程度,当前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民负担重、劳动强度大,文化素质低,与其他阶层形成较大的反差,农民仍属弱势群体,占全国人口总数60%的农民问题解决不好,将是全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在中部崛起战略中,必须正确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开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才能促进农村的经济开展,提高农民消费水平,增加农村购置力,拉动并激活市场繁荣,促进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开展。必须明确“农村富,才能全国富〞的观念。应该充分的认识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战略任务,既有经济开展问题,又有社会进步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减少农村,减少农民,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这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他在2023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学习会上又强调“全国建设小康,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可见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农村工作在实现中部崛起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原那么。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那么,具体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在中部崛起的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开展中,认真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在努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的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制水平,是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决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进一步改变农村面貌,农村各项建设事业必将得到进一步开展,开展新农村建设也是给中部崛起有力的支撑。在中部崛起的农村,之所以强调加强法制建设:①是新农村建设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②是为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必须培育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③在开展法制教育中,造就一批具有法律知识的新型农民;④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努力消除农民中的封建、愚昧的思想;⑤将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法制教育之中,提高农民的道德观念;⑥中央在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中,首次将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这对施行中部崛起战略的农村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更证明了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三、当前农村法制环境扫描 广阔农村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以后,法律知识有了增长,随着农村经济的开展,农民的精神境界也有了提高,农民居住条件、生产、生活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生产工具的机械化、农民素质的知识化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农民养老保险的普及,医疗卫生状况的改善,文化教育事业的普及,农民流动的市场化,都在向前开展。但是就总体而言,当前在中部地区农村,村级集体经济还较薄弱,平原、丘陵、山区、沿江、沿黄淮、长三角等不同地区的经济开展极不平衡,农民增收能力不强,村级建设规划滞后,没有建立长期的投入机制,特别是法制建设水平不高,制约着农村的开展,具体反映在: 1、在村级政权组织建设上,农民参政、议政能力不强,缺乏权利意识,民主选举制度还不能正常推行。少数地区仍以宗族,大姓所主宰,广阔农民还不能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制约了农民积极性的发挥;个别地方出现村干部变“村霸〞的现象,成为推进农村民主建设的障碍,在一些农村曾流行“村官不是官,法律管不到〞的流言。 2、农村在一些敏感性的、难度大的工作上,缺乏执法力度,如方案生育法的实施,农民负担减压,在已经有成文法规的一些工作方面,如婚姻登记,教育收费,村级财务管理等,在执行中仍存在着随意性。 3、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理力度与整个经济开展不相适应,农村的小偷、小摸、聚众赌博、吸毒,和因生活琐事闹纠纷聚众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时有发生,甚至酿成重残、人命的大案,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4、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贫乏,在农民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在经济交往中,不重视各种合同的签订,即使有合同,在合同的条款上也缺少法律的标准性,在借贷关系中,无视借贷手续的完善,农民外出打工,没有维权意识,因而,容易受骗上当,造成经济损失。 5、农民自制力不强,遇有农村常见的邻里、水利、界地、宅基等纠纷,往往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形成纠纷以后以非法律手段或以人多势众、宗族势力等“武力〞解决,而引发违法犯罪,不仅造成了生命、财产的损失,而且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还有的农民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明知是违法犯罪的事,不顾法律约束,违法、抗法、造成犯罪。 6、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当,在对农民执法时态度粗暴,如对待农民进城销售农民自产农副产品的市场管理中;在农用拖拉机的使用中,在农民参与的所有市场的经营等环节中,行政执法人员,以歧视的心态认为农民可欺,在执行处分时行为粗暴,态度生硬,随意处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农民的极端反感。 四、农村加强法制建设的途径 农村在法制建设和法制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足以说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针对农村的现状,笔者以为须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必须加速对涉农问题的立法工作,使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各项具体工作有法可依,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有关村民自治、方案生育、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社会治安和农民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特别是减轻农民负担等农民权益方面的问题,仍然是比较敏感和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农村工作的开展和有关法律的实施。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有的已有法可依,有的那么仍然依据政策办事,弹性较大,执行力度薄弱。因此,加强对三农方面的立法,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紧迫任务。可以将影响面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政策措施,进行超前立法,对村政权建设、村民自治等方面的法律条款予以细化,便于农民理解和执行,以健全农村法制,切实起到法律保障作用。 2、努力提高农民素质,培育一代新型农民。农村落后,从根本上分析还是人的落后,据有关方面2022年对重点地区的调查,文盲率达2023.7%,受教育年限只有7.7年,不仅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思想陈旧,整体素质偏低,因此,在必须努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要提高农民的法制素质,只有如此,才能培育出新型农民,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中部崛起的需要。 3、必须加强村级政权建设,认真推行村民自治,做好村民组织的选举工作。村民组织即村民委员会的人选,是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一个村的致富脱贫的带头人,要积极提高广阔农民、农村党员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选举意识,将本村的优秀村民选拔到村民组织中来,坚决反对利用宗族势力,拉帮结派,使不良分子掌握村民大权,要用法律知识,引导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用法律、道德标准,衡量被选举人的品行、能力,能否担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当前,有些地区从省市县的在职干部中,选派优秀者下派农村,担任村政权、党支部的负责人,不失是一种好的措施。下派干部在工作中,除积极带着农民致富奔小康外,还要认真的培育农民的法制意识,成为推动村民自治和接班人。 4、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法治理念教育,要充分运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的大气候,积极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农村的特点和中部崛起的战略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农民灌输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渗透到农业、农民和农村工作的各个领域。大力宣传农民、农村、农业在中部崛起的战略决策中所肩负的重大责任。使农民自觉地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普及法律知识中,一是要以新的理念和创新的手段,将法律知识教育与农村和农民的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使广阔农民认识到法律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是密不可分的,体会到法律既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也是惩治犯罪的武器,提高农民的学法兴趣,使向农民普法变为农民自觉学法、用法。二是要解决领导思想问题,改变当前农村普法中呈现着“两头热,中间冷〞的状态,即上级重视普法,农民群众期望普法,但是处于中间状态的乡镇一级领导对普法却不热心,形成了中间梗阻状况。三是要解决方法问题,普法必须有针对性,要用当地和身边发生的案例,现身说法、“以案释法〞,采取寓教于乐易于为农民接受的多样化形式,向农民宣传法律知识,切忌干巴巴的说教方式。四是普法要讲究实效,不能以单纯的考试、考核或走过场的方式来衡量普法效果,要以一个地区的和谐、稳定程度来测试普法效果。 5、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有效地为稳定农村社会效劳。历史的经验证明:调解工作,可有效地促进矛盾的转化,化解农民之间因各种问题而引发的纷争,增进人民之间的团结,各基层政权要有机的整合资源,普遍成立乡(镇)村的调解组织,及时调解发生在当地的各种纠纷,并对农村社会中的各种潜在矛盾,主动进行排查,及时予以调处,将大量的社会矛盾调处在萌芽之中。将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要选拔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有较丰富的办事能力,并在群众中有一定声望的人来主持调解工作。乡、村、组各级调解组织,分层次的进行调解,坚持“谁调解谁落实〞的原那么,明确责任。调解工作要依法进行,调解结果要符合法定要求。应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教育公民、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及道德修养的根底,并以此作为调解工作主线,通过对具体纠纷的调解,到达提高公民法制和道德水平。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集中表达。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来主导调解工作,有助于人们明辩是非,分清真善美和假恶丑,从纠纷调解中接受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从而到达提高农民的道德修养的目的。 6、充分发挥法律效劳职能和法律救助活动。积极为新农村经济开展效劳,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效劳要做到效劳到位,凡农村和农民中发生的各项农副产品销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抚养、财产继承、债权、债务、维权等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都要主动提供帮助或咨询效劳,做到有求必应,以减少农民因不懂法而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失。对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要积极进行法律救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以表达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7、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民的上访和人民来信的处理工作,对发生在当地的引发农民矛盾的上访案件,要认真弄清是非,及时沟通疏导,适当处理,不要互相推诿。对于群访案件,也要弄清情况,及时处理,切忌久拖不决,使矛盾转化,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的稳定。信访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它是联系群众的桥梁,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要从体贴群众,关心群众,了解群众疾苦为出发点,认真对待每一件上访案件,通过对人民来信、来访案件的及时处理,树立政府为民效劳的形象。将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的过程,成为法制教育的过程,既到达为人民群众排难解忧,申张正义,又能使来访者接受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 8、各级司法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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