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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完善
农村
商业银行
法律顾问
制度
思考
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法律参谋制度的思考
(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张海)
农村商业银行法律参谋制度,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通过设置法律参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对农村商业银行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一整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工作人员就是农村商业银行法律参谋,是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法律人〞。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法律参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首先,在各种健全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应对措施中,构建完备的法律参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措施,应当引起有关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法律参谋制度是对原有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缺陷进行针对性变革而产生的制度,原有的治理结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无视了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事实上反映了其价值取向上的偏向与缺乏,法律参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对原有发法人治理结构理论的纠正,将重视法律风险防范的应有价值取向回归至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之中,并且将该价值取向提高到与业务开展相同重要的地位。可见,法律参谋制度本质上表达了平安经营与平安获取利润的价值理念,它的建立是对原有治理结构理念的重大改进和必要变革。
其次,构建法律参谋制度是国际优秀银行的共性。例如摩根大通在反思其因诱导与欺诈而卷入安然破产案和世通破产案等这些法律风险而对自身声誉造成重创的事实之后建立了法律参谋制度;再如花旗集团花旗集团在日本的洗钱案以及在伦敦债券市场的违规买卖国债案,在对这些重大法律风险案件进行深刻反
1思之后,花旗集团最终也建立了法律参谋制度。可见,构建法律参谋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优秀银行用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共同选择,不仅影响着银行对未来变化的预判能力,还对银行的决策方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从我国当前的政策上来看,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建立法律参谋制度。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法律参谋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并倡导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法律参谋制度。该意见指出:“企业法律参谋制度是企业法律参谋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根底,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实践说明,法律参谋制度在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建立和完善,近年来较好地发挥了其法律风险防控作用,同时也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建立农村商业银行法律参谋制度的具体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法律参谋制度是商业银行在其内部设置的专门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一套科学的内部治理制度。针对银行经营风险大、法律依赖性强、法律事务繁杂的特点,要科学构建法律参谋制度,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法律参谋的人选
首先他必须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法律人〞,是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法律的骨干,复合型人才。
(二)法律参谋的职能
2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增强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
(三)法律参谋的工作范围
1、借贷工程法律效劳。对借款户/担保人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贷款的风险,出具调查报告,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具体内容包括:调查核对借款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经过年审)等;调查借款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如涉诉案件情况,资产登记、抵押、查封情况;调查核对借款户/担保人的资质情况;审核抵押物的流通性、合法性、有权性,协助办理有关抵押手续;审核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与贷款额度相当;委托有关机构(如行业协会)调查借款户/担保人的主要领导人素质,如是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是否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是否熟悉其行业的开展趋势等;委托有关单位调查借款户的工程开发情况,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等等。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列席审贷会,就贷款方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对贷款业务(如按揭贷款)申请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见证,或委托公证处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债权实现法律效劳。对于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的案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事务。对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确保抵押、质押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对拟诉讼的案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核对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如借款人的根本情况、借款合同、展期协议、还款协议书和还款方案、担保协议等,确保诉讼证据有效。对案情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案件的可执行性,提出法律意见,报行领导决定。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或有严重诉讼障碍的案件,积极采取补救、排除措施,为实现债权创造条件。对于暂不准备起诉的案件,协助行领导收集、整理相关
3资料,密切监管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必要时联系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催收欠款。
3、其他法律效劳。提供银行治理结构的科学化、法治化、平安化建议,就修订规章、制度、标准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处理突发事件、员工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参与重大工程的筹划、运作,进行相关调查,出具法律风险分析报告,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标准常用业务合同,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之处的条款。根据客户的要求,制定适用的特殊合同文本。对拟签署的其他合同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与躲避,跟踪、监督合同履行,对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建议解决。整理汇编银行业务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采取预先应备措施。接受各部门、员工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刑法、劳动法等专题讲座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行领导的指示,从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积极办理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维护农村商业的利益。
农村商业银行法律参谋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农村商业银行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将法律事务的职能与作用在组织架构和制度程序上所做出的相应安排,是对原有农村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制度缺陷进行的针对性变革,有助于农村商业银行正确对待法律风险,树立“法律风险在多数情况下是银行风险终极形态〞的理念,认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方法在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定性作用及法律参谋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篇: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思考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经历了屡次变革,最终初步形成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开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但法律制度对农村金融的抑制现象并没有改变。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过于单
一、监管
制度失衡、法律供应滞后等诸多问题。为加强农村金融的支农功能,必须降低农村金融组织准入门槛,确立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改进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方式,以新的完备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体系推动农村金融事业开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组织法律制度;金融风险
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是指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地位、职能、权利和责任以及他们彼此间关系的正式安排和行为规那么。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活动都以间接金融为主,其特征是以银行业金融组织作为农村地区的根本金融主体,以信贷供求作为农村地区的根本活动。目前,中国在农村地区从事金融活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四家,即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开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但近几年来,农业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减少了农村金融供应;农业开展银行没能有效发挥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受限于自身规模问题,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力度很小,覆盖率不高;农村民间金融虽然活泼,但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可以说,由于制度缺陷,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供应与金融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金融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过于单一,效率低下
金融组织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就必须使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明晰化,有充分的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金融组织制度无论是产权结构、管理体制、分配制度,还是组织结构都带有浓厚的方案经济色彩,组织形式以国有或准国家金融组织占垄断地位,产权结构以国有或集体所有占绝对优势。我国农村虽然试验引进和建立了一些外资金融机构,恢复和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力图打破国有银行“大一统〞的单一格局。但非公有制金融结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很小。与此同时,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十分困难。虽然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一直作为地下金融组织生存.但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当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还缺乏甚至没有其他的非银行金融组织。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单一的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二)监管制度失衡,支农功能弱化
近年来随着各国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开展,维护合理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认为没有金融效率的金融平安并非真正的持久的金融平安。虽然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那么,然而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却一直过分的强调金融平安而无视金融效率。利用国家主体的优势地位,通过宏观调控与法律手段,禁止民间金融组织进入金融市场,长期对农村金融组织的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而且对农村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工具都进行严格的限定,以牺牲农村金融效率换取农村金融平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对金融效率却只字未提,均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监管首要目标。显然,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管制目标显然不适应农村经济不断开展的要求。
(三)金融组织法律供应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大多以政府经济政策的形式予以公布,相比法律形式,政策缺乏公共性。如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还可以看出缺乏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
首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缺位,导致农村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缺乏法律规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经营自主权易受干预,直接影响到政策性金融的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开展。
其次,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立法也存在缺位。虽然截止202223年末,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为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为93%。农户贷款余额1.22万亿元,农户贷款户数超过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数的比例为33%。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严格界定。虽然我国近期通过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但是在这部法律以及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农民现在有组建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的权利。
再次,对于创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均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截至202223年底,全国共有3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9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