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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委
会议
决定
重大事项
规定
局党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推进局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议事内容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开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和人员分配、调动事宜;讨论研究对干部、职工的推荐、表彰、奖励和处分;讨论研究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局机关党群组织及学会、协会的换届事宜和重大活动事项。
7.讨论研究局机关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工程,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讨论研究重大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8.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局机关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9.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1.局党委会参加人员。局党委全体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2.局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局党委会原那么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局党委书记提出随时召开。
3.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那么上由局党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局党委成员提出,报请局党委书记确定。
(2)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主要内容材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会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准备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局党委成员。
(3)会议讨论和决定。局党委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局党委成员应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内容的相关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局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由局党委书记作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4.根据会议的需要,局党委会可请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会议应作好记录。局党委会应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最后决定意见。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局党委书记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成员通报情况。
三、组织实施
局党委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处理的时限和责任及要求,组织实施及处理的情况须在下一次局党委会上通报。
四、纪律监督
1.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局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局党委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存,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局党委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局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局党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局党委成员年度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4.对本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由局纪委负责监督。
第二篇:党委重大事项议事规那么党委重大事项议事规那么
一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区直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制定重大事项议事规那么的指导意见,制定局党委重大事项规那么。
第二条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纳入议事规那么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本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上、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的贯彻落实方案、措施和具体意见。
2、本局有关改革、开展、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以本局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事关本单位综合性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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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局全局性重要工作方案与部署、中长期开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要点。
4、本单位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建设性工程,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细化和调整以及审批情况、执行情况。
5、本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
6、本局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7、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局机关或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9、局党委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2023、需要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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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由有关部门(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
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酝酿之后,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会议讨论。局党委会议应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说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4、会议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到达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其中表决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形成记录。指派专人对重大事项议事情况进行记录备查,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内容。
3第五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要领导报告;无法向主要领导报告时,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
事关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部署,中长期开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大的经费支出,建设工程,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奖惩,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不得列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进行随机处置。
第八条对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议事规那么规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必要时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纪要、材料等,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委员签发。日常经费支出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大额度经费支出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
四纪律与监督
4第十条局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议事规那么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发生任何简化步骤、颠倒程序的行为。一旦违反了规定程序,不管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如何,一律视为违规和无效。
第十一条局党委不按议事规那么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区委报告。因违反议事规那么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存,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对保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议事规那么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和班子建设督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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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央规定国企重大事项须由领导集体决定(精)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国企重大事项须由领导集体决定。这是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要求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所谓“三重一大〞是指关于企业开展战略、产权转移和资产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工程安排事项和大金额资金运作事项。
新规适用于金融国企
据国资委相关人士介绍,1996年中纪委一次全会要求完善央企“三重一大〞,此后一些央企也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
202223年6月,国资委曾在网站明确指出“三重一大〞的具体所指,并开展了实施“三重一大〞的大检查。这也是国资委成立以来首次以单项工作的形式,对“三重一大〞展开全面调查。但结果到目前并未予以公开。
此前国资委只负责监管中央工业企业,对于金融国企并没有监管权。而该意见最后一条单独注明: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