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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党员
干部
过错
问责
办法
新编
XX县区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方法
领导干部问责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方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市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效劳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以下称负责人),依照本方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责任相结合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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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标准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和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四)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农民的各项补贴等款物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及单位私设“小金库〞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
(七)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监督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利用职权向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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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第九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平安和平安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受到威胁时,不实施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成心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5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平安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平安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臵不当的;
(五)对群众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当,激化矛盾的;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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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三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当年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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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进行初步核实(核查):
(一)县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五)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五条
初步核实(核查)的审批权限:
(一)对县委管理的干部,即现任实职的正副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的,应经县纪委书记或监察局长签批意见,报县委审核批准后,由纪委组织核实;
(二)一般干部(含股所级),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的,应由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或党政办报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同级纪委、纪检组或党政办组织核实。
第二十六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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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一般干部(含股所级)由同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或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需采用本方法第十五条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县管干部由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作出问责决定;一般干部(含股所级)由同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或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商相关部门或机关批准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一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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