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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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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档案局 行政 过错责任 追究 制度 新编
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审批行为,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行为规那么,需要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法纪股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工作规那么,保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局长或分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审核人,一般指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两人以上成心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四)当年考评不合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直接责任的,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一)、 (二)项行政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一)项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本方法第十二条第 (四)项行政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三)项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五)项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五)项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拆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五)其他不应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因行政许可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法纪股负责监督实施,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222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标准化效劳型机关建设,标准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成心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抱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标准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 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 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 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分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 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阻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 ⑿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 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当。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当责任; 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当改变局部的责任; 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当全部责任; 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当主要责任; 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的,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当改变局部的主要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与 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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