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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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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事人 自选 调解 制度 新编
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 1、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专职调解员三名,特邀调解员假设干名。 2、调解庭可由三名调解员或一名调解员组成,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的设首席调解员。 3、当事人约定由三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调解员,第三名调解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 4、当事人约定由一名调解员成立调解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 5、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调解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调解员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6、当事人指定的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依照本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调解员。 7、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或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 第二篇: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专职调解员名。 二、调解庭可由1-3名调解员组成,由2名以上调解员组成的设首席调解员。 三、当事人约定由1名调解员调解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 四、当事人约定由2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各选定1名或者委托调委会主任指定调解员。首席调解员由主任指定。 五、当事人约定由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各选定1名,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3名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首席调解员由调委会主任指定。 六、当事人选定的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调委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依照本规定重新选定调解员。 七、任何人不得无故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 第三篇: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调委会工作制度 一、调委会及调解小组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及队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调解组织要教育调解员依法调解本单位发生的民间纠纷,受案率要到达20230%,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根据易发生纠纷的特点,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防患于未然。 四、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公德。 五、积极开展“五好家庭〞、“遵纪守法荣耀户〞、“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气。 六、做好建档工作,一案一登记、一月一汇报制。 调委会工作制度 一、调委会及调解小组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及队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调解组织要教育调解员依法调解本单位发生的民间纠纷,受案率要到达20230%,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根据易发生纠纷的特点,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防患于未然。 四、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公德。 五、积极开展“五好家庭〞、“遵纪守法荣耀户〞、“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气。 六、做好建档工作,一案一登记、一月一汇报制。 七、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平安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八、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标准化。 九、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十、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械斗,上方事件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开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月一次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4、做好有关台帐材料的装订统计工作。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根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管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管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稳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稳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催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开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根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第四篇: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标准 1、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 重领导,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2、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不徇私舞弊,不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不侮辱处分当事人,不泄露当事人隐私,不请吃受礼,不收费或变相收费。 3、调解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律政策,提高居民守法意识。遇到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不出街道,遇到重大纠纷要先行疏导,并及时报告司法所。 4、专职人民调解员遇到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纠纷,应积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 5、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遵守调解工作要求的程序,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要按照要求建立调解档案,发现纠纷线索要及时进行登记,口头调解的,要记录存档,书面调解的,要制作调解文书。 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效劳的原那么,依照党的政策、法律办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3、坚持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矛盾排查工作。 4、热情接待当事人,争取矛盾不上交。 5、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坚持说服教育为主,耐心调解,到达纠纷双方都满意为止,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7、积极按时参加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职人民调解员请销假制度 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员请假,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专职人民调解员所有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开工作岗位时,均应向所在社区或司法所请假并说明去向。 2、专职人民调解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写出请假条,逐级报批。批假权限社区主任为1天,司法所长为3天,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请假条随每月的考勤表报司法所。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请假者,应及时通过 等方式告知,事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那么以旷工处理(旷工1天按16元扣除,事假一天扣2023元,累计旷工3天者直接予以解聘),病假凭医院证明。 3、病假三天(含)以上者,出具医院所开病假证明或说明情况,由司法所批准。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向批假人续假,经同意前方可续假。 4、参加区司法局或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情况记入个人考勤。 5、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社区负责考勤,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对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6、考勤表由社区每月25日报司法所,考核按区司法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统一调配至各社区,受司法所和社区双重管理。调解员按社区工作时间上班,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一经查证,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动,对无故拒不服从者和经考勤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3、每月7日上午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例会时间(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参加例会情况将计入个人考勤,例会内容:调解员汇报各自工作情况,讨论调解案例,交流工作经验,学习调解实务或法律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工作情况。 4、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5、每个专职调解员一般每月要制定标准人民调解协议书二份以上。 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 为促进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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