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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郴州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模式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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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郴州市 城市 社区 建设 管理模式 探究
目 录 引言 1 一、郴州市城市社区的特征 2 二、郴州市城市社区的现状及问题 2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性事务负担过重 2 (二)基层民主制度不够完善 3 (三)社区效劳功能有待进一步提高,效劳组织有待进一步培育 3 (四)社区管理素质有待提高,社区建设管理经费及管理人员报酬需进一步落实 3 (五)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关系不顺 4 三、构建郴州市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方法 4 (一)明确职责,将社区居委会从繁杂的行政性事务中解放出来 4 (二)健全社区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和扩大基层群众自治 5 (三)理顺社区内组织、企业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5 (四)提高社区现有人员素质,拓宽社区工作者后备队伍 6 (五)完善社区效劳功能,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6 参考文献: 8 郴州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模式探究 [内容]:去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效劳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根底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效劳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效劳体制。这一讲话为基层社区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为基层社区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文以郴州市为例,对近年来城市社区建设的现状及开展进行了初步调研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城市社区 社区建设 社区居委会 管理模式 引言 “社区〞“社区’‘并认为一个村庄、一个小镇、一个大城市或大城市的一个区等都是社区.其中主要强调了地域特征。随着社区研究的兴起,人们将社区作为连接环境和人的生活方式的概念,用以考察城市生活的特性。社区成为专门的地域性社会研究工具.即在一定地域内如果人与人之间具有较为有效的相互关联.同时有一定归属和群体责任感的人群通常被称为社区。 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城市居委会工作的根底上,对城市基层社会结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是当前我国社会由单位整合向社区整合过渡的客观需要;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城市体制改革、经济开展、社会稳定的实际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我市在社区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22)23号、皖办发,(2022)21号文件,相应出台了(郴州市城市社区建设“十一五’开展规化(以下简称(开展规划)),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郴州市城市社区的特征 郴州市虽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潜力但与兴旺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生产力开展不平衡、市场化程度不高、非农产业不兴旺、人均收入较低。为了更好的表达郴州市与沿海经济兴旺城市之间的差距,找出郴州市的主要特征,现将合肥、南昌与上海、深圳作以下比照: 表1:2023年上海、深圳、合肥、南昌社会经济开展状况主要指标比照表 人均GDP 地方财政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实际利用外资 上海 76348元 34856元 深圳 98685元 36774元 郴州 43234元 18341元 与沿海经济兴旺城市相比,可以发现:郴州市的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偏低,居民生活水平不高;地方财政收入差距大,这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资金的多少和效劳水平的上下;而实际利用外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经济外向性、市场化程度的和根底设施的优劣。由此,我们归纳出郴州市的主要特征: 1.综合经济实力偏弱,城市辐射能力不强。 2.地方财政收入不多,城市建设资金有限。 3.市民生活水平不高,困难群体较多。 4.经济外向性不够强,市场化程度不高。 5.城市根底设施较差,有待建设开展。 二、郴州市城市社区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性事务负担过重 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的规定,政府及街道对居委会的工作是指导而不是领导,居委会对政府及街道的工作是协助而不是承办,政府有关业务部门需居委会协助其工作,应经同级政府或街道同意并统一安排,而且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区政府、街道,市、区级业务部门与社区居委会事实上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许多行政管理工作变相下放甚至无条件地摊派到居委会,居委会忙于给政府行政部门跑腿、填表、发钱、收费等。目前我省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多达19大类120多项。其中大约有80%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职责范围。同时,大量的行政工作“委托〞给居委会,却没有“费随事转〞,很多时候是强行“委托〞、免费委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社区行政事务性负担,是当前面临的最突出问题。 (二)基层民主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社区居委会工作行政色彩突出,而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色彩偏弱。政府、街道越位倾向明显,该下放的权力没有下放,该剥离的事务没有剥离。围绕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换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明显缺乏。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主动意识还较冷淡。许多居民仍把社区管理工作完全看作是街道和居委会的事,没有把自己看作是社区管理的参与者,对社区的管理工作不关心甚至不配合,对社区内的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和政治活动参与兴致不高,对居委会的选举不关心,使得社区管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展开的困难较大。同时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社区居民却因户籍问题被排挤到选举之外,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参与热情。新建小区居委会工作缺失,多数居民只知业委会、物业公司,而不知居委会。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的社情民意很难在居委会得到迅速的信息反响和有效答复,这不仅给居委会开展工作造成了困难,而且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三)社区效劳功能有待进一步提高,效劳组织有待进一步培育 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最主要的职能应该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我市虽然在完善社区效劳体系方面做过大量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我们发现:一是社区效劳市场化程度不够,许多效劳领域缺少效劳标准、效劳规程,多数效劳产业化程度极低,个性化、多元化效劳缺失;二是为社区提供效劳的各类组织仍不够兴旺,特别是社区志愿者效劳的组织及管理水平较低。社区志愿者效劳中的形式化、运动式、不标准等问题突出。三是社区效劳资源共享程度较低,效劳设施闲置和效劳设施缺乏的矛盾并存。 (四)社区管理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社区建设管理经费及管理人员的报酬需进一步落实 这里虽不乏管理水平高、工作态度认真的“好居委会干部〞,但他们中绝大多数在年龄和素质方面都难以胜任新时期国家对社区建设的要求, 亟需一批熟悉社区情况、懂得社区开展政策、受过专业训练的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参加社区管理队伍。我市虽然曾面向社会招聘过一批专职社区工作助理,并从政府行政部门向社区派遣了“协管员〞,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目前社区管理人员的待遇与他们实际承担的工作仍有较大的偏差,社区办公经费仍难以满足社区工作的根本需要,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生活补贴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关系不顺 根据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但目前多数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所属,为开发商效劳,而新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又往往由物业公司包办,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社区居民委员会被排除在外。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纠纷时,一种情况是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置社区居委会不顾;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向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找物业公司协调,而物业公司多置之不理。本来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从不同角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的,而物业公司是受聘于业主委员会为业主效劳的企业,但事实上,三者间关系并未理顺,特别是本应互相协助的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常常不那么“和谐〞。 三、构建郴州市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建议 (一)理顺关系,合理定位,转变思想 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新时期社区理论的研究热点,因为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就解决了社区开展所需要面对的宏观社会环境的问题。在方案经济时代,市、区政府和街道、居委会组成城市行政管理体制,街道相当于一级政府,居委会成为政府行政的延伸机构,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环境开始发生变化,原有的体制必须作出适应性的调整。在这样的社会转型期内,重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变“政府统治〞为“政府治理〞,优化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使之表达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才能顺应社区开展的需要。 要改革延续了几十年的僵化体制,必须合理定义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防止政府在社区管理行为中出现越位、失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通过重新界定各级机构之间的职责范围,明确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的差异。对社区来说,街道和居委有其自身的职能和行为权限,既不能单纯的成为政府基层的代言人,也不能仅仅把提供社区效劳当作唯一工作重心,社区在充当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管道和窗口作用的同时,还有引导社区进行自治的责任。另外,体制转型成功与否,有赖于思想观念的深刻转变。开展社区,除了在制度上完成构建,还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促使人们进行思想上的转变,养成和培育“社区意识〞,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参与感。 (二)倡导社区自治,提高居民参与度 根据不同类型社区的特点,指导和帮助他们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各自特点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快推进社区居委会依法直选,完善以居民会议为中心的民主制度,明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各项重要问题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明确居委会应该公开的各项事务。鼓励高素质的人积极参与竞选,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积极落实没有本地户籍的社区居民享有参与居民自治的权力和义务,如居住半年以上的有知情权,一年以上的有选举权,三年以上的有被选举权。探讨外籍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方式和途径,比方他们虽然无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他们的知情权应给予保障,而且他们还可以通过参与民主协商议事会、居民论坛来表达他们的意见,总之,应尽可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为“管理有序、效劳完善、文明祥和的〞社区建设献计出力。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打造效劳型政府,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愈来愈明晰,通过合理控制政府的管理幅度,可以减少管理失误,同时调动社区基层的积极性。政府要在管理中发动社区自治,这是为了打造一种与社区自我开展、自主管理相适应的环境,通过社区的良性自治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长期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通过创造社会开展环境,可以逐渐从“管理的泥潭〞中解放出来,只负责制定社会的开展原那么和开展战略,修正社会开展过程中的偏差,保障社会开展总目标实现等工作,从而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状态。因此,实行社区自治,即“解放〞了政府,也开展了社区,并能改善人们的生活和环境。 (三)理顺社区内组织、企业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对社区内的民间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政府应重点培育和积极扶持,社区居委会应该给予帮助、引导和监督,组织和支持他们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效劳,防止他们出现违法违纪和侵害居民权益的现象;社区内的企业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之联系密切的还有社区内组织业主委员会,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个难点。我们建议: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制订便于操作的法规,明确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方法。2、通过城管部门,协调社区居委会与辖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征求相关社区居委会的意见;也可让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同一个楼上办公,居委会主任、业委会主任、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三位一体,密切配合。在处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上,可以使业主委员会成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在形式上使业主委员会和社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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