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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文化局
群众
活动
管理制度
文化局群众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平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到达202300人以上的以下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应当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平安工作。
第二章平安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平安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平安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平安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平安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以下平安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平安责任制度,明确平安措施、平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平安,消除平安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平安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平安检查,对拒不接受平安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阻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平安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以下平安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和平安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播送、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平安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阻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平安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平安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发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平安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平安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平安检查,发现平安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平安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平安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平安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平安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平安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平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平安工作方案,平安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平安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2023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平安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平安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平安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平安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平安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平安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平安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平安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平安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平安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平安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到达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治安案件的,平安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平安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202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平安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平安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平安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平安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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